大河网法制频道讯:交运公司的杨天亮因长期不上班,公司决定开除他,但公司研究后认为,最好要通知一下杨天亮,如果他来上班就算了,如果他还不上班,就将其开除。于是公司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杨天亮家送达职工劝告通知书,要求杨天亮于三日内到公司上班,但杨天亮知道工作人员的来意后,拒不在通知书上签字。这下两名工作人员没了辙,完不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可咋办?于是两人向公司领导汇报了情况,领导说:“他不签,你们就替他签上名字,反正你们把通知送到了”,于是二人就再通知书上签署了杨天亮的名字。 杨天亮在公司限定的时间内还是没有上班,公司做出决定,将杨天亮开除。杨天亮这下不干了,他不仅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还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司冒用自己的名字在职工劝告通知书上签名,侵犯了其姓名权,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 新密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杨天亮本人同意,冒用其姓名在劝告通知书上签名,其行为已构成姓名侵权,由于两名工作人员是经公司授意签名,因此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该劝告通知书并不是公司开除杨天亮的必经程序,杨天亮被开除是其本人没有按照公司规定上班造成的,而且该劝告通知书仅在企业内留存,没有造成社会对杨天亮评价的降低,因此杨天亮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公司向杨天亮赔礼道歉,驳回杨天亮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的请求。(作者:王松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