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的一个上午,刚满21岁的李明星在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市区以道路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载着申请人付全德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付全德受伤。 经交警部门现场处理后认定,李明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付全德将李明星诉至新密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确定李明星在 案件转交执行庭后,问题出来了,由于被执行人李明星刚刚成年,即没有积蓄,也没有固定工作,并且事故发生后只身一人外出靠打零工,法院经多方调查,也未能调查到李明星的下落及财产线索,能让他的父母赔偿吗? 新密市法院法官任新说,依据我过法律规定,凡年满18岁,或年满16岁靠自己工作独立生活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责任人,其监护人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这么说,其父母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怎么办? 为了尽快使伤者得到赔偿,执行人员及时调整思路,数次到其家中做其父亲的工作,向被申请人的父亲宣讲法律,告知他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请求他能劝说儿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最终被申请人的父亲同意和申请人协商处理,双方达成执行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的父亲代替儿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3万元,当庭已履行完毕,其他相关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此案圆满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执行结果均表示满意。(作者 王松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