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查封不到三天,案外人孟立会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房产他已于1997年就已购买,并在该房产内实际居住至今,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刘向南得知有人提出执行异议,非常气愤,认为肯定是龙河有与孟立会二人恶意串通,伪造购房合同,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此,刘向南向法院申请鉴定龙河有与孟立会之间的购房合同和付款收据。 针对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矛盾尖锐,情绪较为激动的情况,新密市法院认真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走访了房产所在地的邻居、居委会和派出所。经查证,案外人确实于1997年就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产,并全部支付了款项,此后即在该房产内居住,但由于房产所有人龙河有卖房后即外出做生意,不在本地生活,致使该房产至今未过户。在征求刘向南的意见后,刘向南决定不再申请司法鉴定。结合本案的情况,新密市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案外人孟立会确实早已购买了该房产,且已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且孟立会对房产最终未能过户没有过错,据此,新密市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对此,刘向南未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新密市法院最终于2011年9月27解除了对该房屋的查封。(作者:王松波) 编辑:松岳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