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在审理周春明交通肇事一案中,在庭审法庭辩论阶段,检方与被告人不但对定罪量刑的情节进行了辩论,而且也将量刑依据、幅度以及是否应当缓刑进行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认为,根据本案被告人周春明交通肇事的受伤人数等犯罪情节,确定其基准刑为二年有期徒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春明犯罪性质、赔偿数额及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减少其基准刑的20℅。根据其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减少其基准刑的10℅。即:二年减去30℅等于一年零五个月。同时,鉴于被告人周春明积极赔偿损失,双方矛盾得以化解,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最后判决被告人周春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 新密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后,一致认为,法院把定罪量刑过程引入庭审,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让被告人明白刑期为啥这样判,让被害人了解为啥减刑及相关幅度,让旁听者心服口服,同时也达到了教育的目的,这种做法很好,值得坚持和推广。 编辑:松岳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