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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时间:2013-09-26 10:41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曾在1954年宪法中被上升为宪法原则,可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法院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从立法层面肯定了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价值,并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了诸多的完善” [1]。该《决定》自实施以来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司法制度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笔者认为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要求:“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第二条规定,仅对执行《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要求却有困难的地区,以及年龄较大、威望较高的公民,其学历资格条件才可适当放宽。过高的学历门槛让大多数普通民众失去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毕竟我国的大学教育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不普及的,相对于中学教育甚至是小学教育而言是精英的, 《决定》剥脱了一大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一、精英化人民陪审员违背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

  “人人都有权选择其同类来进行审判”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理念,也是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就是希望以普通民众的视角,以普通人的社会经验、专业知识、价值判断来还原案件,打破法官对于司法活动的职业垄断,强化司法审判中的民主因素,监督审判活动,弥补法官法律思维定势的不足,“建立社会成员共享的价值观与法官所代表的的国家意志之间构建起一个沟通对话的平台” [2]。另外也能让普通老百姓进入到司法审判活动中,亲眼目睹、亲身经历活生生的法律教育,由此达到普法目的,同时通过陪审员的辐射,让更多地群众受到普法教育,特别是法律素质较低的群体,让他们知法懂法,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有利于解决弱势群体问题。

  高学历人民陪审员的要求,直接导致陪审员的广泛性不够、代表性不足、民主性不强,缺乏民众基础。在实践中有的法院特别注重让中共党员担任陪审员,忽视了民主党派或人民群众,有的法院倾向于让人大代表、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村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忽视了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普通居民等,结果形成了“精英”、“行政”陪审,对陪审的功能发挥无疑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人民陪审员去精英化应坚持的正确方向

  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于2013年5月23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了“倍增计划”,即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标,各地可根据“倍增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适当高于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数的比例,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注意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通过以上要求,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草根性”的高度重视。只有在实施“倍增计划”的过程中实现“草根陪审”、去掉“精英陪审”,才能确保人民陪审员真正从人民群众中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说话。

  1、人民陪审员“人民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是“人民”,不是所谓的专家或精英,而是社会上普普通通的人民群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人民大众都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员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特别是边远落后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地降低文化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道德品质好、威望高,年龄较大,又热心于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来担任人民陪审员。

  2、人民陪审员“非职业性”。人民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来自于社会的各行各业,与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法官相比起来,他们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陪审员在参审案件的过程中主要发挥其社会经验,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做出他们认为正确的判断。陪审制度是一种“草根”司法制度,是一项由非法律职业人员参与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它与职业法官形成优势互补,做出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判断。同时为发挥陪审员监督法官的功能,避免出现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利益团体,应禁止出现“职业陪审员”。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

  为打造一支热爱陪审、公道正派、尽职尽责、综合素质高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各级法院必须得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管理制度,“另外陪审员不同于法官,他们除了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外,还都有着其他的身份,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自己的活动范围,法院对他们的管理不能简单的采用法官的管理方式”[3]。

  1、创新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各地法院要积极制定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积极实施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经验交流、以会代训、案例研讨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有针对性的基本诉讼程序、社会道德伦理、逻辑思维、司法礼仪等等。此外,还可以设立人民陪审员活动室,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学习平台,在活动室里准备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相关专业资料,在墙上悬挂反腐、司法礼仪等标语,并配置电脑自动化办公器材,允许人民陪审员持证自主入室学习。通过以上方式让人民陪审员学习新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了解审判工作动态,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提升他们的审判陪审能力。

  2、许多人民陪审员被任命后长期不履职,应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部分人民陪审员由于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同时,在审判实践中未能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随机抽取”机制,个案陪审员多由承办法官挑选,作为办案法官更倾向于选择与自己关系较好的人民陪审员,这既弱化了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又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导致出现有的陪审员成为整天匆忙“赶场”的“编外法官”,而有的陪审员成为多年未参审案件的“零陪审员”的尴尬局面。针对以上情况,不仅要真正落实“随机抽取”机制,还要建设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例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人民陪审员在三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案件超过三次的,作出辞职处理,这样空缺的人民陪审员人数可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3、建立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的制度。我国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在适用法律方面也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相对于法官而言,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不是人民陪审员特长。与其让人民陪审员在评议和表决过程中“闭口静听”或“随声附和”,还不如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团对主要事实认定负责,法律适用主要由法官负责的做法,建立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的制度。同样的道理,笔者认为我国对陪审员之所以未作法律专业要求,就在于借助人民陪审员的道德良知以及普通人的常识、理性,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在实践中,我国不少法院实行“一审二陪”的合议制度,为防止出现评议案件时出现两名人民陪审员和审判长的意见相左的情况,要在法律上设立若出现以上情况应当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制度。

  4、健全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一是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费投入,给予人民陪审员适当的补助,以提高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二是主动加强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让所在单位支持并理解陪审工作,并且法院在安排庭审时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时间,以提升人民陪审员热情。三是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不应承担一样的错案追究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要对陪审员有任何限制,在现代社会权利和义务应是一致的。因此,“只要陪审员不是故意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可不追究其责任,但可组织其学习”,[4]以调动人民陪审员主动性。四是法律应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打击报复的,应视同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以解决人民陪审员后顾之忧。

    四、结语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存在不少缺陷,但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必将发挥积极作用。笔者对于以上观点的阐述,并不代表笔者排斥高学历、高专业、高素质的精英人才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而是我国各级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队伍机构上都或多或少存在过分精英化。笔者认为,过分强调形式上的平民化或精英化,都有可能导致司法的混乱和倒退,只有找到两者平衡点,才能更好的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而寻找两者平衡点也是今后陪审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 李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向探究[J].人民论坛.2013年第3期

    [2] 罗杜.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问题[J].知识经济.2012年第22期

    [3] 刘海平.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中国法院网.2013年9月5日访问

    [4] 李俊青.从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发展看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出路[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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