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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做矛盾化解的“催化剂”

时间:2013-10-09 15:29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有的人一生中从未踏进过法庭,对于打官司的认识或许只存在于听说之中;有的人也许一生只打一次官司,就足以使其对法官、法院、法律产生终身印象。因此,在法庭上与法官行使同样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其言行举止就显得非常重要。

  作为一名基层村干部,我很荣信自己在担任了湖北省竹溪县首届人民陪审员届满后,再次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回想起六年来的陪审经历,每一次案件陪审中,面对着百姓那一双双渴望正义的眼睛,因纠纷而生的或无奈、或愤怒的表情,我深感责任的重大,这些都促使我用尽心思去履行不穿法袍的法官职责。

  印象最深的陪审是一起重婚自诉案件,由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妻子何某离家出走后与他人同居生活,丈夫张某在找到妻子后提起自诉,指控其犯重婚罪。

  在庭审中,何某坚称自己与张某已无感情,曾起诉要求离婚,张某不同意,法院判决驳回后才被迫与他人同居以维持生活。由于二人都是村民,文化程度不高,何某并不认为自己是犯罪,张某气愤异常,双方争论不休,矛盾很大。

  这虽是一起普通的刑事自诉案件,但涉及两方人的家庭未来,处理稍有不慎,极易激化矛盾。眼见被告所在村的村干部也到庭旁听庭审,我知道化解这起纠纷的机会来了。趁平抑当事人情绪的休庭间隙,我利用同为村干部的身份,和这名村干部进行了交流,从客观角度细说了当事人各自的对错,从农村风土人情的视角分析了这件事的影响。听完我的意见,这位村干部答应和我一起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身为人妻,与他人同居生活,先且不论是否犯罪,这不合法也违背道德,总是不光彩的事,影响社会风气。”调解中,我们拿出了村干部的说教架势,双方都陷入沉默。最终,何某愿意赔偿张某1.5万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张某主动撤诉,这起矛盾就这样成功化解了。

  作为基层干部,调解邻里纠纷是常有的事,我也对基层调解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如何把这些经验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对我来说是一种挑战。在我看来,把诉讼调解做到合情合理相对容易些,但又要做到合法则比较难了,这便是司法调解不同于人民调解的区别所在。

  多年的陪审经验,让我积累了一些调解技巧。每次陪审,我总是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分析和看待问题,法官讲法理,我来说情理,努力去寻找一种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帮助他们打开心结,在情、理、法三者的切合点上尽力调和,为基层矛盾的化解尽一份绵薄之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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