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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要求下车遭拒杀售票员续: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时间:2011-08-26 08:4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和妻子大吵一架后,带着“极度糟糕”的心情上了城际公交车,与售票员发生口角后,竟丧心病狂地,致其死亡(详见本报5月12日相关报道)。25日下午,备受扬州市民关注的“5·11”江都至扬州城际公交杀人案在扬州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阿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深圳卫视《正午30分》

  乘客刀捅售票员血染公交车

  今年5月11日早晨6点多,江都市民刘先(化名)坐上了开往扬州的江都至扬州城际公交车,正在投入地玩游戏的时候,突然车上发生了争吵,不久就听到有人喊“杀人了”,顿时车内一片慌乱。他仔细一看,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尖刀威胁乘客说:“不准报警,谁报警我就捅死谁!”在他不远处,有一个男青年已经倒在了血泊中。有乘客说,被捅的是售票员。很快,持刀男子下车跑了,乘客赶忙报警。为抢救售票员,司机随即将车开到扬州东郊的武警医院,但伤者因心脏等多脏器受伤严重,不治身亡。

  案件发生后,扬州警方迅速侦破,当天下午5时许,在杭集镇芒稻河大桥西侧的芦苇荡内将犯罪嫌疑人阿某抓获。经审讯,阿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阿某1986 年出生,四川人。当天上午,他从江都市乘车前往扬州市区,当车行至宁通高速公路杭集段时,他强行要求下车,遭售票员曹某的反对,遂与曹某发生争执,最终致血案发生。

  凶手称和被害人“早有矛盾”

  在本月9日扬州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庭审中,阿某供述,自己是四川地区少数民族人,平时他们民族就有随身带刀的习惯,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就是他随身携带了多年的一把20多厘米长、3厘米宽的单刃尖刀,平时主要用于削水果,带刀并非有危害社会的主观故意。阿某还表示,自己和凶手早就认识,并且有矛盾。

  据法庭调查,阿某称他和被害人曹某早就认识,并且在去年底乘坐江都至扬州的城际公交车时,两人曾经发生过争执,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阿某称,售票员曹某当时曾说过“以后不要坐我的车”之类的话,案发当天他再次乘车时,恰好售票员还是曹某,并且认出了他,说了“怎么又是你”之类的话。

  不过阿某称,他也不知道当时为什么会对曹某行凶。他认为导火索是曹某在车上说了对他不礼貌的话,他也曾经警告曹某说:“别再跟我废话了,我今天心情不好,你别自找麻烦。”阿某表示,自己当天的心情非常糟糕,和妻子为琐事吵了一架,妻子对他说:“你最好去死,以后我再也不想见到你!”这句话让他很伤心,加上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他有了自杀的念头。庭审中公诉人问他既然想到自杀,为什么还坐上了从江都到扬州的城际公交车时,他表示,虽然想自杀,但不知道究竟怎么去死,就迷迷糊糊地上了车。

  是否该“判死”各有说辞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认为,阿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有持刀连捅被害人20多刀的事实,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尽管阿某归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他在公交车这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在众目睽睽之下持刀捅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建议对其判处死刑。

  阿某的辩护人则认为,阿某属无预谋杀人,属激情杀人,主观恶意小。另外,被害人在言语上也说了一些刺激阿某的话,存在一定的过失。此外,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主观上也想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而且是初犯,无前科劣迹。因此请求法院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限制减刑再赔偿57万

  昨天下午,扬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预谋,属于激情杀人,且初犯,认罪态度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阿某属无预谋作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鉴于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和被害人家属的感受,决定对阿某限制减刑,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另外,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阿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合计57万余元。 通讯员 田傢宁

  本报记者 陈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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