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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持遗嘱与去世老人子女争财 称两人早已结婚

时间:2011-09-08 09:0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未能继承房产,不服一审判决,继母一方提起上诉,再次与子女方对簿公堂,确认遗嘱成庭审焦点。通讯员 摄   未能继承房产,不服一审判决,继母一方提起上诉,再次与子女方对簿公堂,确认遗嘱成庭审焦点。通讯员 摄

继母一方提起上诉,再次与子女方 继母一方提起上诉,再次与子女方

  本报讯 (记者张媛)路老先生去世后,保姆牟女士将路家子女告上法庭,称已与老人结婚并要求继承房产,并向法庭出示了路老先生留下的“遗嘱”。

  路家子女则出示了父亲留下的“证明”,拒绝原告要求。

  一审法院依据“证明”,判决牟女士继承老伴留下的100元存款,驳回她其他诉求。

  昨日,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牟女士上诉案,“证明”是否是遗嘱,成辩论焦点。

  遗嘱和证明为一人所书

  2010年9月26日,牟女士与路老先生结婚,十余天后,路老先生去世。

  牟女士称,老伴路老先生生前有一处房屋、银行存款20多万元及若干拆迁补偿款。老伴生前写下遗嘱将遗产房屋和存款留给她,但后来钱款却被老伴的儿女取走。

  牟女士起诉路家兄妹,要求单独继承房屋,及三分之二的补偿款。

  牟女士出示了路老先生写于2010年7月11日的自书遗嘱。

  路家兄妹称,原告牟女士原是家里雇用的保姆,他们对原告与父亲结婚“都不知情”,也不清楚原告手中的遗嘱。而父亲在2010年10月1日给他们的一份遗嘱中,把房产处分留给了他们,“并没有记载房产归原告继承”。

  据了解,路家兄妹所说的遗嘱,其实是路老先生在2010年10月1日,写给他们兄妹的一份证明。

  一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遗嘱与证明系同一人书写。

  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明”虽未写明遗嘱二字,但其前半部分主文记载了被继承人财产名称,继承人名称,落款处有被继承人亲笔签名、书写日期,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即被告出示的证明为准,判令原告牟女士继承路老先生的银行卡中存款1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牟女士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昨日下午,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牟女士与路家兄妹的辩论焦点双方仍旧围绕“证明”能否作为遗嘱等展开。

  牟女士强调一份有效遗嘱,必须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但路家子女持有的只是一纸“证明”。牟女士当庭提出对两份遗嘱重新鉴定。

  由于路家兄妹不同意调解,法庭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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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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