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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拒签阴阳合同遭房主恶意转卖

时间:2011-09-09 09:2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 (记者刘杰)王女士拒签阴阳合同后,被卖方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黄先生败诉后,不顾法院判决将房子高价转卖。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黄先生赔偿王女士差价及违约金等共计184万余元。

  2009年4月,王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朝阳区青年路的一套房屋,面积110多平米。随后她和房主黄先生签署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为205万元。王女士当即给付10万元定金和120万元首付款,准备剩余款从银行按揭。

  5个月后,在房管局网签时,黄先生要求合同上写房价为95万元,遭到王女士拒绝。王女士认为这样的阴阳合同有避税之嫌。

  不久,黄先生以王女士未按约定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王女士出庭时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去年6月,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黄先生协助王女士过户。

  然而判决刚生效,黄先生便与妻子刘女士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将涉案房屋约定归刘女士独自占有,并迅速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转移后,刘女士辗转通过中介,将房子以409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孙某,但网签合同标明房价仅为63万元。

  王女士没有等到协助,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套房屋已被转手多次,执行被迫终止。

  无奈之下,王女士再次起诉黄先生,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差价款、违约金、双倍定金等共计224万元。

  昨天上午,法官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夫妇二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基本原则,而且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奥运村法庭当庭判决黄先生赔偿王女士房屋差价款、违约金共计1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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