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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男为生子与人结婚 因女方拒给儿子欲离婚

时间:2011-10-13 09:0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 (记者 张媛 通讯员 刘娜 侯雪婷)男女二人各自都是同性恋,约定结婚只为生子,且一人养育一个,不料却未怀上双胞胎,男方进而起诉离婚。近日,海淀法院驳回起诉。

  两人通过网站认识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张女士系通过一家网站互发帖子相识,当时双方都想要个孩子,但双方又均是同性恋。原告王先生诉称,为了传宗接代的目的,二人在签署形式婚姻协议的前提下于2010年登记结婚。

  登记结婚后,女方通过医学手段受孕,经孕检为单胎。王先生认为,因为是单胎,二人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于是曾三次向女方提出终止这一形式婚姻及合作生育计划,但女方承诺第一个孩子生下后由男方抚养,她会在两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由她抚养,两个孩子所有生育费用均由男方承担。

  女方未将独子给男方

  在张女士做出上述承诺后,王先生答应继续履行形式婚姻协议。后来,在男方照顾下,女方于2011年4月在国外生育一子,但却未能履行第一个孩子归男方抚养的承诺,将孩子独自带回国内。

  王先生诉称,随后女方还将男方是同性恋的事实告诉了男方的父母,造成男方父母生病住院,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张女士辩称,孩子在国外出生后,才得知孩子要在国外生活五年才能办理所在国国籍,最后只能又将孩子带回国内,因为现在孩子年龄小,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驳回男子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王先生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王先生与张女士分娩后一年内起诉离婚不符合规定,最后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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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SN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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