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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挖出铜元被收归博物馆 后人打官司追讨胜诉

时间:2011-10-14 09:0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拆迁人员于2009年在汪氏六兄妹祖宅下发现的大量古钱币。朱鼎兆 摄 拆迁人员于2009年在汪氏六兄妹祖宅下发现的大量古钱币。朱鼎兆 摄

  2010年4月19日,淮安市民汪氏六兄妹为了祖宅拆迁时从地下挖出的数万枚铜元的所有权,与淮安市博物馆打起了官司。今年9月19日,这起我省首例私人通过法律程序向博物馆追讨地下文物所有权的案件终于有了初步结果。经过一年多的谨慎审理,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淮安市博物馆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汪氏六兄妹古钱币两箱。然而,此案并未就此尘埃落定,目前该市博物馆已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这起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一审法院为什么会作出上述判决?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原则,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记者围绕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采访。

  通讯员 王荣 本报记者 朱鼎兆

  案件回放

  祖宅拆迁挖出大量古钱币

  六兄妹状告市博物馆想讨回古币

  汪秉诚、汪秉正、汪秉仁、汪卫东、汪卫国、汪秉惠等兄妹六人的祖辈住在淮安市区原东长街306号的房屋中。2007年4月,该地块被列入拆迁范围后,汪 氏兄妹曾向拆迁项目部及当地居委会反映,其宅基下有祖父埋藏的古钱币若干。在拆迁期间,汪氏兄妹与拆迁部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09年9月27日晚,拆迁办工作人员与汪秉仁的妻子在其他地点商谈有关拆迁事项时,祖宅被相关单位拆除。2009年10月13日,拆迁人员发现了汪家 祖宅地下埋藏的古钱币,现场有市民拾捡和哄抢,剩余古钱币被市博物馆派人挖掘、清理、收藏(本报2009年10月16日曾作报道)。被挖掘出来的古钱币为 机制铜元,为清代晚期至民国期间钱币。经江苏省文物局委托淮安市文物局进行鉴定,这些钱币属一般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汪氏六兄妹向淮安市博物馆索要这批古钱币,遭到拒绝。2010年4月,汪氏六兄妹将市博物馆告上法庭。

  庭审交锋

  挖出的钱币归国家还是归个人

  法院一审判决博物馆应将钱币返还

  ●原告:铜钱是抗战时期祖父举家避难时埋藏的,还有相关证人

  ●被告:无法证实古钱币是谁埋的,地下遗存文物应属于国家

  一审开庭时,原告汪氏兄妹表示,抗战期间,日军侵略淮阴城时,他们的祖父带领全家避居乡村,并吩咐雇员将家中数量可观、不便携带的铜钱埋藏于宅中。当原 告祖父重返淮阴城时,雇员已下落不明,铜钱埋藏在哪里也就成了一个谜。他们还提供了相关证人以及拆迁单位、居委会的书面证明。

  被告淮安市博物馆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古钱币就是汪家所埋。这批文物的发现和出土过程说明,铜钱早已不被任何人占有和控制,属于地下遗存的文物,应当属于国家所有。无论当初是否系原告祖父所埋,原告都已失去所有权。

  庭审现场,原被告各执一词,双方都拒绝调解。有趣的是,双方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为重要依据。原告律师称,综合现有证据,原告是古钱币的所有人,祖传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律师称,无法证明铜钱为原告合法所有,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 

  今年9月19日,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淮安市博物馆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汪秉诚、汪秉正、汪秉仁、汪卫东、汪卫国、汪秉惠古钱币两箱。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市博物馆负担。其间,此案专门上报江苏省高级法院进行研究。

  各方声音

  法官

  “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归国家’”

  是我省首例私人向博物馆追讨地下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地下出土的文物古钱币却最终被判给了汪氏兄妹,这是为什么呢?

  该案主审法官、淮安清河区法院政治部主任黄波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在省内没有先例,因此,他们在审理时相当慎重。黄波表示,之所以一审判决博物馆败诉,主 要有三点原因。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法官确信,该批古钱币应当为汪家祖辈所遗留。从位置上判断,该批古钱币系从汪家宅基附近挖出,而汪家祖辈即居住在该 处,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其次,汪氏兄妹曾数次向有关单位反映其宅基下埋有古钱币的事实;最后,现场出土古钱币后,只有汪家出面主张权 利,附近居民或其他人没有出面主张权利。

  “这起案件,需要结合主观和客观多方面的证据,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归国家’。”黄波说, 虽然《文物法》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但有个前提,文物必须是无主文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 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 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本案中所涉的古钱币属汪家祖父所埋,属有主文物,汪家后人可以合法占有。 

  那么,此案的判决是否会对文 物保护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呢?黄波认为,此案判决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有人主张文物归其个人所有,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此案 中,原告汪氏兄妹所举的证据处于优势,而且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文物属于汪家。“不过,这种证据具有高度概然性,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专家

  “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但有律师认为原告口口相传的证据不充分

  “这起案件的判决很好地体现了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公权力不得任意侵犯私人权利。”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季秀平认 为,汪氏兄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这批铜钱为其祖上所埋,一审判决的说理、裁判依据很清楚,没有任何问题。作为当时流通货币的铜钱允许私人持有,即使成为文 物以后,也属于可以私人持有的文物,并非无主文物或私人不能持有的文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批古钱币并不属于汪氏兄妹继承的遗产,而是汪家后人的共有财 产,这是有区别的。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的陈志刚律师则认为,证明祖传文物不能靠口口相传,而是要有直接的证据,现在原告的证据还不够充分。祖传文物传到地下找不着了,这在逻辑上没有说服力。《文物法》第五条规定,地下文物属国家,出土文物归国家,这两条这批铜钱恰恰都是符合的。

  省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省文物局法规处(执法督察处)处长张农表示,此案的意义不仅在于这批铜钱的归属,更重要的是,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原则, 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换言之,地下文物有没有可能不归国家所有?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此案对推动文物保护法制进程很有价值,对全国的同类案 例都具有示范意义。

  博物馆

  “担忧今后谁家发现了文物就归谁”

  已就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法院上诉

  淮安市博物馆负责人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他表示,市博物馆目前已就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而此前,他们已将此案情况上报了上级部门。

  一位文物工作人员私下向记者表示,这批铜钱的经济价值并不高,但该案涉及的根本问题是文物的权属,意义格外重大,因为一直以来,地下出土的文物都是属于 国家的。“博物馆可能担忧,今后,如果谁家地下发现了近代文物就归谁,那么,博物馆里的文物都要被私人搬走了。因此,博物馆没有丝毫的妥协余地,只能通过 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原告

  “古钱币虽然判给了我们,但一些主张没有达到”

  没有见过封存的古钱币,数量也难以弄清

  本案原告之一的汪秉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官司打了近两年时间,一审判决让他欣慰。他说,不能笼统地认为“地下的文物都是国家的”,当时他们举证充分,“连我祖父1921年的户籍证明我们都拿出来了。因此,判决结果值得肯定”。

  “古钱币虽然判给了我们,但是仍有一些主张没有达到。”汪秉诚表示,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判决书上注明“本案涉案钱币已经初步清洗后被博物馆全部集中存放 入两只纸箱内(未装满,箱子尺寸约为56厘米×50厘米×65厘米和58厘米×50厘米×67厘米)”,法院对上述两只纸箱予以现场封存。

  “但是我们全家人都没有看到过这批钱币,也没有看到过封存钱币的纸箱。而当时现场挖出来很多铜钱,连泥带钱装了13口袋,我们都有现场照片,现在却只说两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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