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世间百态 >

公司高管为挣积分网传淫秽小说获5个月拘役

时间:2011-10-19 09:1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 (记者陈博) 有硕士学历的邓某,曾担任一家传媒公司的企划总监。自2009年起,他在一家网站上传淫秽小说20篇,被点击3万余次。

  近日,朝阳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其拘役5个月。

  20篇小说均涉黄

  邓某今年29岁,自2009年至被警方控制期间,曾向一网站上传小说20篇,实际被点击总计达3万余次。经司法鉴定显示,邓某上传的小说均为淫秽小说。

  邓某供述,该网站有财经等各类文章,上网者因积分权限不同,能看的文章数量也不同。为了提高自己的查看权限,他才向网站上传了淫秽文章。

  点击率已达定罪标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即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朝阳法院认定,邓某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定罪标准,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分享到:

| (编辑:SN009)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