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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国外旅游受伤告旅行社未尽释明义务获赔

时间:2011-10-24 09:1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南京一中年女士在赴巴厘岛旅游过程中,经不住导游劝说,参加了一项名曰“飞鱼”的海上自费体验项目,结果出现意外导致伤残。由于协商赔偿不成,该女 士遂将两家旅行社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提出了近16万元的索赔请求。昨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上海某旅行社被判赔原告12.8万元。

  2010年9月2日,谭女士等四人和南京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团费总价为14590元。合同第六条补充条款中约定:四位客人由本旅行社转交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操作。

  9月8日,谭女士等人在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下赴巴厘岛旅游。9月11日,谭女士等在上海某国际旅行社领队带领下,至巴厘岛南湾水上活动项目区域,并自 费参加了“飞鱼”项目。“飞鱼”项目系由一摩托快艇牵引一橡皮艇,游客被固定在橡皮艇上,快艇高速前进后拉动橡皮艇,后橡皮艇与海面脱离,呈“飞鱼”状。 该项目由两名游客同时参加,配有一名项目教练。谭女士在游玩时,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由于前面的快艇速度过快,致同坐在橡皮艇上的项目教练突然落水,橡 皮艇失去控制后,谭女士及另外一名游客亦先后落水并受伤。谭女士被送往印尼当地医院后,发现左右两上臂都有不同程度骨折,当地旅行社支付了谭女士在印尼的 医疗费用。9月16日,谭女士回国后在南医大二附院进行后续治疗,花费医疗费七千余元。今年1月8日,谭女士出院了。

  谭女士认为,自己 体验“飞鱼”所受到的伤害,主要是旅行社安全释明不够,以及导游的反复劝说所致,因为一开始她并无意参加这一自费海上游览项目。于是她决定要找旅行社讨说 法。由于双方最终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谭女士遂将上述两家旅行社告到法院,提出索赔。审理中,法院依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谭女士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结 论为构成九级伤残,据此,谭女士追加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97万元。法院经核实,认定此次事故的总损失为 12.8万元。

  案件审理中,两被告均称己方不该承担责任。南京某旅行社辩称,他们已经将整个团全都转给了上海某国际旅行社,谭女士出境 游的行程全部由该旅行社操作,与他们无关,应当向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索赔。而上海某国际旅行社则辩称,他们和谭女士不存在合同关系,他们只是负责组团,并未 在该合同上签章,事后也无任何书面协议表明他们认可谭女士与南京某旅行社的合同。谭女士是自愿参加“飞鱼”项目的,其称领队和导游多次劝说其参加并承诺不 会出现安全问题,并无证据证实。此外,他们在出团通知书上已经明确提醒“水上项目请注意安全”,并且事发旅游景点也竖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牌,他们已经履行了 告知、警示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昨天上午,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上海某国际旅行社应对原告谭女士遭受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上海某国际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承担保障义务,其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应当明知水上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并应当向游客作出 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但其仅在“自费项目推荐表”上以同号字体书面告知“水上项目请注意安全”,此种警示方式尚不足以使游客对该项目的危险性有足够认识, 未尽到足够的提示、说明义务,对谭女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违约责任。谭女士系在导游将全部游客安排至南湾水上活动项目区域时受伤,其并未脱离旅游团队, 且谭女士自身对该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对上海某国际旅行社辩称谭女士是自愿参加,应自负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某旅行社赔偿谭女士各项 损失及后续治疗费12.8万元。 李自庆 缪海燕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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