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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33台POS机刷卡套现6亿多元

时间:2011-12-23 11:5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东南网12月22日讯 (通讯员 于敏 满荣)昨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非法刷卡套现6亿多的柴某被判有期徒刑9年,从犯谭某获刑3年半,并处罚金。

  2008年10月,柴某(女)、谭某(男)成立以谭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漳州市某建材公司,该公司并无经营实体。2008年11月,俩人向工行漳州龙文支行申领一个特约商户业务的POS机。随后,柴某以自己和亲戚、朋友及漳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18家无实体经营的公司、商行、加工场,共向漳州市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申办了18个POS机特约商户业务,并借用其他两家公司各一台POS机。此外,他们还向他人租赁12台POS机,全部用于自己及转租他人刷卡套现,并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57万多元。

  2010年6月,该非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柴某在所注册的无经营实体的公司、商行、加工场所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656021208.86 元。其中,2009年2月28日至案发的两年多的时间内,刷卡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12103485.4元。在此期间,谭某受雇于柴某,为其提供具体帮助,并租用厦门思明区湖明路某房间作套现、出租的窝点。

  2010年6月29日 ,柴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10年9月9日,谭某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出租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拟交易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612103485.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谭某明知柴某从事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活动,仍提供帮助,与被告人柴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柴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系从犯,被从轻、减轻处罚。柴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从轻处罚。

  

  相关新闻:

  20个“影子”公司套现6亿多 涉及闽南三地数万持卡人

  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内,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了20家无实体经营的“影子”公司,并申办及租借32台POS机,非法疯狂刷卡套现6亿多元并从中牟利,涉及的持卡人遍布闽南三地达几万人。

  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前天,此案的2名涉案人员蔡某和唐某分别由芗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2岁的女主犯蔡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38岁的男从犯唐某被判3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小公司4个月

  刷卡交易7000万元

  去年4月,漳州市银监分局在检查金融机构POS机监管情况时,发现一家建材贸易小公司,去年1至4月,POS机上的刷卡交易量达到了7000万余元。工作人员核对后,发现该公司交易异常,疑似非法套现。银监分局将此事移交到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调查。

  经查,这家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并于2008年11月申领一个特约商户业务的POS机。让办案民警意外的是,该公司之后却鬼使神差般地在2009年初被注销了。

  经过调查,公司注册的法人代表唐某以及其朋友蔡某,浮出了水面。今年6月,民警控制了蔡某,唐某闻风而逃,直到9月初,在漳州市区被抓获。

  

  32台POS机

  疯狂套现6亿多元

  将无实体经营的建材贸易公司注销后,从2008年10月至2010年4月,蔡某以自己和借用的亲戚、朋友及漳州某实业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向工商部门注册了18家无实体经营的公司、商行、加工厂,申办了18个POS机特约商户业务。随后不久就将公司注销,开始利用POS机非法经营刷卡套现业务。

  此外,蔡某还借用某卫浴公司、某食品公司的各一台POS机,并向他人租赁12台POS机,全部用于自己及转租他人刷卡套现,并从中非法牟利57万多元。

  唐某受雇于蔡某,为她进行POS机非法刷卡套现、出租提供具体帮助,并租用厦门市文化大厦一房子作为POS机非法刷卡套现、出租的窝点。

  经查,蔡某在所注册的无经营实体的公司、商行、加工厂所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套现共计6.5亿多元,其中,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案发的一年多的时间内,刷卡套取6.1亿多元。

  赚取手续费

  一年高达三四百万元

  据办案民警透露,蔡某注册虚假公司,申办POS机后,会有专门的“业务员”出去拉客,到这些POS机上刷卡套现。她收取1%-3%不等的手续费,与 “业务员”一起分成,“数量大的话,一年下来他们赚取的手续费高达三四百万,而涉及的持卡人分布在漳州、厦门、泉州,有好几万人”。

  此外,蔡某二人还从别的公司,以3000元-5000元/月的价格租来POS机,再通过互联网,将POS机转租出去,每台加价两三千元牟利。(东南早报记者 林泽贵 通讯员 真坚 满荣)

  

  适用法规不同 认定金额差5亿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2月22日讯(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永惠 于敏 严淑珍 陈婧怡)

  芗城一女和同伙因非法套现受审,两次开庭中,检方提交了两份公诉书,但认定的套现金额却大不同,整整相差5亿元,这是为何?前日,芗城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解开了这个疑问。

  2008年10月,柴某(女)、谭某成立漳州市志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无经营实体的公司),并于2008年11月申办一个POS机。随后,柴某又以自己和借用的亲朋身份证,注册18家无实体经营的公司、商行、加工厂,并申办18个POS机,还借用及租赁他人的10多台POS机,全部用于自己及转租他人刷卡套现。

  至去年6月被查获,柴某共非法牟利570634.52元。其间,谭某受雇于柴某,帮忙进行POS机非法刷卡套现、出租,每月工资2000元。

  案件开庭后,柴某非法套现的金额,成了庭审焦点。

  第一次开庭,芗城检察院公诉柴某非法套现1.1亿余元,柴某对此供认不讳。但到了第二次开庭,检方又提交一份新的公诉书,金额从1.1亿余元变成6.1亿余元。

  原来,第一次开庭时,检方适用的是2009年12月16日公布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指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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