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第二次开庭,检方适用的是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里面第五条新增“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 由于两者施行时间相差近10个月,柴某在此期间非法套现的金额,因此也被计入,其中仅漳州市志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从2009年2月28日起,就刷卡套现273457298.3元。 法院审理认为,柴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出租POS机,以虚拟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612103485.4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谭某与柴某则构成共同犯罪,柴某是主犯,谭某是从犯。而柴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最终,柴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503800元;谭某被判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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