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卫星,男,山东日照人。1970年4月出生,1992年7月获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并毕业留校,1997年7月获吉林大学民法学硕士,2001年7月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10月入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民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1999年10月-2000年10月教育部公派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2年6月?9月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申卫星教学经历: 1992.7-2001.10 吉林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2001.10-2003.6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2003.6-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授 申卫星海外进修、工作经历: 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1999.10-2000.10) 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2002.6-2002.9) 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2004.7-2004.8) 申卫星学术成果: (一)论文 自1991年发表第一篇论文以来,共发表法学学术论文40多篇,其中被《新华文摘》转载2篇,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1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2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10篇,1篇德文论文,1篇论文被翻译为法文。主要论文如下: 1.《环境权初探》,《中国环境管理》,1991年第4期; 2.《俄罗斯外国投资法述评》,《东北亚论坛》,1993年第4期; 3.《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新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6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2期和《高校文科学报文摘》1996年第2期分别转载; 4.《优先权性质初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 5.《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交通事故。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2期转载; 6.《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与江平教授、程合红博士合作),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7期转载; 7.《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8.《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9.《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法制日报》,1999年12月12日理论版; 10.《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人民法院报》,1999年8月11日理论版,(与韩世远教授合作); 1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 12.《合同保全制度三论》,《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13.《百年民法典》(译文,系德国科隆大一些,能够安心地在外面工作。” 对于自己当选村主任一事,汪莎并没有流露出太多的喜悦。她说,由村支书助理到村主任,由捧场子到挑担子,角色的转变,使她感觉工作的压力大了、身上的责任重了。 她说,现在的村民期盼生活有更大的改变,盼富的期望也很高。可是,现在农村的资金投入,村民观念转变,利益均衡,都是亟须解决的问题。当你真正干了这项工作后,才会发现,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是很大的。在村里干了两年了,虽然自己跑前跑后,跑上跑下的,但仍然觉得还没有完全干好这个角色。 在村委会,记者看到汪莎的办公室里放着方便面之类的食品。她说,平时工作比较忙,自己又没有时间做饭,凑合一顿算一顿吧,这也是没办法的事。 本报记者田德政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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