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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撞死男婴后拒绝自首获刑3年

时间:2012-02-17 10: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记者任文婧 实习生李明儒 长沙报道   

  2010年7月11日9时,洞井商贸城的小余(化名)收到短信:明早报案说丢车,别告诉任何人,拜托了。短信来自邵阳老乡王某。同一时间,距离洞井商贸城不到5公里的万家丽路段,一辆残破不堪的婴儿车横在路边,4个月大的男婴倒在血泊中,交警封锁了现场。这里刚刚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一个月后,肇事司机王某在辽宁被抓捕归案。去年4月,雨花区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驾车肇事拒绝自首

  王某,湖南邵阳人,在辽宁做生意。

  事发当天,王某应老乡小余的邀请一起吃晚饭。晚上7点多钟,吃完晚饭,王某向小余借车,说出去有事,小余知道王某没有驾照便没有同意。趁着小余打牌,王某拿走了车钥匙,开车驶上万家丽路。

  与此同时,杨某推着婴儿车,与婆婆一前一后,正准备过马路。“快走到中心护栏的地方,我看见大概20米外的一辆黑色轿车开过来,我以为可以通过,但走到一大半时就听到‘砰’的一声,接着就摔倒在地。”杨某被撞倒在地,眼睁睁看着儿子的婴儿车被撞飞,重重地摔落在地。

  肇事司机正是王某。撞人后,王某没有停车,而是猛踩油门离开了现场。

  “明早报案说丢车,别告诉任何人,拜托了。”案发后,王某给小余发了这条信息,并告诉小余自己“无证驾驶会坐牢,不能去自首”。随后,王某把车停在一个小区门口,扔掉了车钥匙,随后逃离。

  消失的“驾驶人”刘世杰

  一个月后,王某被捕,此时,他否认之前向小余说自己撞了人,改称“当时开车的人不是我,而是刘世杰,我是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王某告诉警方,当时他让“刘世杰”停车,刘不停,他还试图抢夺方向盘。

  可对于“刘世杰”的身份,王只是含糊地说,他们是在沈阳认识的,关于“刘世杰”的家庭情况、住址、能否有证明当时开车的是“刘世杰”、“刘世杰”的朋友及联系方式,王一概回应:“我不知道。”

  连王某的妻子和母亲,都说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一个人。

  而警方调查的湖南范围的“刘世杰”身份信息,都与王某的描述不符。在宁夏倒是发现了一个与描述基本相符的“刘世杰”,但在警方把这个“刘世杰”与另外31个刘世杰的照片给王辨认时,王某却告诉警方“其中没有刘世杰的照片”。

  所有的调查都指向一个事实:王某所提到的“刘世杰”,是为了逃避责任编造出来的。

  法庭上,他和法官“打游击”

  第一次开庭。

  法官:“你还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和罪轻?这些证据你可以把它写下来,并为此负法律责任吗?”

  王某:“可以。”

  王某当即在法庭上写下了“刘世杰”的外貌特征和联系方式作为证据,并写下了“没有其他隐瞒的证据,我愿意负担法律责任”的话,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第二次开庭。

  法官:“上一次开庭你写的有关‘刘世杰’的证据,经警方再次仔细查证,这个人并不存在。”

  王某:“那我还有别的证据。”

  法官:“你不是说上次你写的东西没有隐瞒其他证据,会负法律责任吗?”

  王某:“……那这一次我还是愿意负法律责任。”

  旁听席上的市民听到后哄堂大笑。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去年4月,雨花区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随后王某提出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的辩解有许多地方不合逻辑、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案件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王某驾车撞人后逃逸。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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