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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挪用公款及客户资金并骗贷敛财4亿元

时间:2011-05-31 19:2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 (记者李锐)武汉一家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李某为非法获取资金从事营利活动,通过勾结国有单位财务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客户资金并伪造金融凭证骗贷,累计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而李某用于行贿的就有6100余万元。昨日,李某等8名被告在市中级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2000年,李某在某证券公司担任客户经理,认识一家担保公司会计王某。2003年,为方便从该担保公司转移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李某、王某等人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担任公司会计。

  同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从担保公司先后转出公款410万元,供李某购买一家香港公司股票谋利,所得赃款被李某、王某等人私分。2004年6月,李某为发放高息贷款谋利,再次要求王某以短期投资形式,将担保公司公款312万元转入其投资公司账户。至2007年7月,李某陆续归还上述挪用的722万元。

  2005年12月,李某又成立一家网络信息咨询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继续伙同王某从事非法活动。

  检方查明,李某与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国有单位财务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勾结,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私刻存款单位公章等非法手段,挪用银行及企业公款累计29920万元,利用银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银行及证券公司客户资金8044万余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经营活动及其他,同时使用伪造金融票证骗取银行贷款7000万元。在此过程中,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财物共计6113万元。

  检方认为,应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公文印章罪等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王某、陈某、刘某、黄某等7人则分别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

  法庭将择期宣判。

|(编辑:SN01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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