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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心主任私分近500万国有资产被诉

时间:2011-08-03 08: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王巍) 私自将48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给职工“发奖金”“做报销”,记者今日获悉,原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谢荣全连同该中心副主任和财务处处长,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公诉至一中院。

  现年54岁的谢荣全是正局级干部,而他所任职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隶属于全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土地增值等相关事宜。

  除了担任正职的谢荣全外,担任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副主任的李箴和担任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财务处处长的高新鸾此次一并被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在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清退商业保险过程中,由谢荣全、李箴等人决定,并由高新鸾实施,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发放奖金及报销与工作无关的消费发票的手段,弥补工作人员应补偿给单位的保险费,致使国有资产人民币480余万元被私分。

  检察院认为,谢荣全、李箴、高新鸾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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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定“私分国有资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发放奖金、福利的范围和标准是有限度的。

  如果国有行政机关或者国企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管理、使用的无自由支配权的国有资产进行分配,如将国家拨付给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经费予以截留分配,或将明文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税费和单位应留存的生产发展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进行分配,或通过巧立名目、藏匿、侵吞、违规记账等手段留存,以奖金、福利等形式分配给单位个人,则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达到10万元数额较大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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