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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与13岁女网友发生性关系被刑拘

时间:2011-08-03 08: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新网南通8月2日电 (陆建国 张德友)8月1日下午,江苏启东一男子因与未满14周岁女网友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任港派出民警徐晓峰介绍说,7月31日早晨,他对南通市外环西路某小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发现了镇江女孩朱某的户口本单页。该女孩1998年出生,与一18岁的启东男子陈某同居一室。随即,陈某、朱某被他带回任港派出所调查。

  陈某交代说,2011年3月,他在网上玩QQ炫舞游戏时,结识了镇江女孩朱某。随后,两人在网上聊得火热,玩得开心,在游戏里结为“情侣关系”。几天前,朱某对他说,想到南通来玩。他便于7月30日乘车到镇江接朱某来到南通。在南通市外环西路某小旅馆开了房间。因朱某没办身份证,又是第一次出远门,朱某将记载有个人情况的户口本单页随身带来并交给他保管。7月31日早晨,他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

  徐晓峰介绍说,30日,朱某的父母发现朱某不见了,遂通过朱某同学及镇江警方,了解到朱某已来到南通与网友陈某见面。心急如焚的他们赶到南通,在任港派出所见到了女儿。朱某当场告诉父母,陈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一事。朱某父母遂向任港派出所报案。

  徐晓峰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该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编辑:SN03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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