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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歌厅内杀死2人获死缓 法院限制为其减刑

时间:2011-08-26 08:3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通讯员李佳)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阎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本市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2009年11月24日晚11点多,阎建新伙同董联合,在西三环莲花桥东北侧附近的北京西站京都信苑饭店4层金桥歌厅房间内,因琐事与杨某等人产生矛盾,董联合将杨某手中的酒杯打掉后,双方开始互殴。阎建新持刀刺击杨某胸、头部等部位数刀,刺破杨某肺脏、肝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还持刀刺击兰某胸、腹等部位,刺破兰某心脏及右侧髂总动、静脉,致兰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刺击梁某颈部一刀,致梁某轻微伤(偏重)。徐立中在明知阎建新、董联合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两人提供隐藏处所、白色富康牌轿车及10万余元帮助两人逃匿。

  法院认为,阎建新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他持刀致二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阎建新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对其限制减刑。

  最终法院判决阎建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同时对阎建新限制减刑;判决董联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徐立中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25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20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20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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