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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岁老领导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公诉

时间:2011-08-30 07:4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邱伟 通讯员李媛) 一个77岁的“老领导”,两个年龄加起来100多岁的出纳、会计,三人沆瀣一气,10年来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近300万。记者今天获悉,77岁的原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科联工贸公司负责人于某,涉嫌与公司出纳、会计王某、郑某共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提起公诉,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除了共同贪污,两套超过百万的房产也被这位年近八旬的领导以15万元的“白菜价”卖给了这两个“得力”助手。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间,于某、王某、郑某三人经预谋,分别利用担任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出纳、会计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假借出国公务考察等名义,用因私出国发票及他人的发票在公司财务账上报销,累计骗取27万余元。于某还于2003年7月间指使王某用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张6.8万元的转账支票,从某公司套取现金6万余元,其中3万元用于购买工笔画,余款被三人均分后占为己有。

  此外,三人还利用职务便利,于1996年1月至2007年11月间,由王某、郑某具体经办,将公司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代扣代缴,以管理费等形式列为单位的财务支出,合计46万余元(于某管理公司期间涉及金额36万余元)。三人各分得11万余元;2003年3月至2009年4月间,于某在两公司没有经营、其受托处理公司尾房的情况下,以发奖金、福利的名义将单位207万余元与王某、郑某进行私分。2005年5月间,于某擅自决定,将单位两套房产以每套15万元的低价出售给王某、郑某,二人转手将房产出售,各获得46万余元。经评估,两套房产的评估价格合计212万余元。此外,王某、郑某还在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擅自决定将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没有代扣代缴,以管理费等形式列为单位的财务支出,合计1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于某、王某、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三人还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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