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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老板被妻子强送精神病院并转移财产

时间:2011-09-19 08: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陈先生200多万元纸黄金终于保全下来  陈先生200多万元纸黄金终于保全下来

  谢文英

  一个阴郁的夜晚,陈国明吃过泡面后不久开始感觉头晕,很快睡着了。迷迷糊糊间他感觉有人在搬弄自己,隐约听到妻子正指挥一些人往自己身上绑胶带。陈国明想反抗,却一点力气都没有。“就像电影里的黑社会。”陈国明用手戳着自己的右耳回忆说,“几个人把我抬到车上,拼命打我的头,这只耳朵给打聋了。”

  45岁的陈国明是福建省邵武市一家金店的老板。为人老实本分,凭借信誉好,苦心经营十几年的店面让他的资产累积到800多万元。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被妻子等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后第三天,陈国明名下100多万元股票被套现,随后,其店内所有珠宝黄金被一卷而空,14岁的儿子也被转移。56天之后,走出精神病院的陈国明,已经是人财两空。

  两家医院均诊断他没有精神病症状

  不久前,陈国明约记者在北京西客站附近的一家旅馆里见面。

  “那天是2011年2月10日。”陈国明点了支香烟。据他回忆,自己是在凌晨1点多钟被送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精神病院的。但是从入院到出院,7天时间,除了用些云南白药外,从没用过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

  这些内容,记者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精神病院开具的出院记录中都找到了:2月11日的入院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头部软组织挫伤”。2月17日的出院诊断也是如此。医生对其精神检查的结论为:“年貌相称,仪表整洁、接触合作、对答切题……可疑存在幻听、可疑嫉妒、被害妄想,智能无异常,等等。”给出的治疗方案是:“入院后头孢拉定抗感染、云南白药活血化淤等对症处理。”

  陈国明的这次出院,多亏姐姐陈芳。得知弟弟被送进精神病院,陈芳马上从老家赶往医院。见弟弟脸上多处青肿淤血,感觉事情蹊跷。按照陈国明的嘱咐,陈芳查询了弟弟股票的交易记录,发现其名下价值100多万元的股票已经在2月14日以80万元低价抛出。得知此消息,陈国明马上让姐姐替其挂失银行里的200多万元纸黄金(一种个人凭证式黄金),这才保住了这笔财产。

  2月14日当天,陈芳向邵武市公安局报案,并向医院方提出对陈国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要求。由于南平医院没有鉴定资格,警方介入后,要求陈国明的妻子协助陈芳马上办理转院手续,送到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

  2月17日,陈国明被转至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2月18日医院对陈国明进行检查,并作出诊断:“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随后,经过一个多月的诊断及专家会诊,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均确定陈国明并未患有精神病。其间,多次要求其妻子办理出院手续,但都被拒绝。4月14日,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在书面通知其妻子办理出院手续仍不办理的情况下,最终允许陈芳办理了出院手续。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在《疾病证明书》中写道:“经近2个月临床医学观察并经医院专家组会诊后得出结论: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

  我不明白,公安为什么不立案

  56天之后,陈国明“被精神病”的日子终于结束。重获自由的他办的第一件事就是补办身份证。因为身上没有任何证件,他连邵武都回不去。

  等待证件的这段时间,陈国明从网上检索到一些跟自己有相同遭遇的人,并联系上一直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立法的公益律师黄雪涛。

  对于未来,陈国明在精神病院里就已经想得很明白,“如果她回到我身边,就原谅她,然后换个地方继续平静地过日子。我现在去找一个女人并不难,但是我儿子再想找到一个父亲就难了。”陈国明说,报案只是逼妻子协商解决此事,并不想把妻子怎么样,只是想要回自己的财产和儿子。

  陈国明研究了法律,他控告妻子的理由是“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6月14日,陈国明收到邵武市公安局送达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经鉴定,陈国明身体损伤为轻微伤。他同时收到的还有《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存在”。

  有关部门给出的解释让陈国明更是一头雾水:偏执型精神病只有配偶看得出来,你妻子认为你是精神病,就有权利把你送到精神病院。“如果像我这样的情况,被下药、捆绑、殴打之后,只要对方说句‘他是偏执型精神病’,就可以把我送进精神病院,就可以合法地转移共有财产,那法律岂不是在助纣为虐?!”

  尽管如此,陈国明还是决定走法律途径。6月16日,陈国明向邵武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6月21日,邵武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

  “来北京之前,我已经向检察院提交了申诉请求。”陈国明没有再往下说,他不知道,如果法律途径走到尽头还是没有说法该怎么办。“我相信法律。”沉默了一会儿,陈国明低声说。

  建议给“强制入院”多设几道槛儿

  此次来京,陈国明还有一个事情,就是从一位受害者的角度,对正在征求意见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些建议。

  “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写道:“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条让陈国明看到了一丝希望。

  然而,反思自己的遭遇后,陈国明的心又凉了半截。因为作出是否患有精神病诊断的是医院和医生。陈国明担心地说,如果没有第三方参与判断,很难让这条发挥实效。

  “还有,草案中说送治者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具体如何追责没有提,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也没有写。”在陈国明看来,妻子谋财的目的非常明确,之所以能够得手,钻的就是监护权的空子。如果当时医院能够再多考察一下“患者”是否看过精神病门诊,是否服过精神病药物,或者是否对公共秩序或他人生命构成威胁等等,应该能够阻止其妻子的行为。因此,他建议草案细化规定,防止家属滥用监护权,对强制入院应该多设几道槛儿。

  草案到底能否有助于对抗目前监护权被滥用的现象呢?公益律师黄雪涛表示遗憾,“草案提出住院期间‘病人’权利由‘监护人’代为决定。如果监护人就是侵权人,患者将无处可逃。”黄雪涛说,这是草案的一大瑕疵。

  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曾在媒体上公开说:“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出问题。”这个理念与黄雪涛的想法不谋而合。黄雪涛认为,让医生作司法判断是结构性错误。行为能力的认定,需要对是否丧失自理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的调查,而监护人的指定,则需要作利益冲突排除,这两项社会生活内容的查明,不是医生的专业范围。

  陈先生在精神病院这么久,却没有被治疗,是此案最特别的地方。黄雪涛说,仅这一点,就说明了几个问题:首先,医生对当事人的医学判断是,不需要住院治疗;其次,说明医生态度非常谨慎,这反映了滥用精神病收治的现象,医疗机构已经警惕起来,这是个值得肯定的趋势;第三,医院不放陈先生出院,明知道陈先生不应该被送进来,却又不敢放人,这反映出医疗机构自身陷于两难局面,无所适从;第四,医院收了不该收的疑似病人后,结果是继续长时间限制陈先生的人身自由,长达56天,说明医院在两难局面中,最后还是牺牲了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

  因医疗以外的目的而滥用精神病收治,已经严重威胁到大众的安全感。黄雪涛认为,此案是明显故意地滥用精神病收治,警方应立案侦查,追究送治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实在难以消除公众对滥用精神病医学的恐惧。

  精神疾病鉴定应有第三方介入

  2011年6月,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首次征集社会意见。草案共75条。从1985年卫生部主持开始起草至今,26年间,先后修订18稿。

  此次征集意见的情况如何?能否解决“被精神病”问题?近日,《声音周刊》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精神卫生立法调研组成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

  记者:草案已经修订了18稿,从表述及结构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前的版本相比,征求意见稿是否会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保障?

  马力:过去是监护人决定入院和出院,现在由法律来规范这些程序,并且赋予被送治者提出异议和诉讼的权利,应该说有很大进步。

  这两天刚刚开过会,国务院法制办听取各部委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到很多意见,不少内容都涉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正在作相应修改。今年底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看,判断被送治者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医院和医生说了算的。记得此前您曾经建议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复核鉴定?

  马力:是这样。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由两名医生鉴定确诊,当事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诊,如果对复诊仍不服的,可以走法律途径来解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但是,草案规定在七天之内走完法律程序,这个难度太大了,可能性很小。

  关于独立的第三方复核鉴定机构,征求意见稿里目前还没有涉及。需要强调的是,“复诊”与“复核”是两个概念。复诊还是由医生鉴定,复核则不光是医生,还有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其实,医生鉴别的主要是被送治者的内在认知能力,包括表达能力等等,而法律工作者鉴别的主要是人的外在能力,包括行为能力,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这是两个层面,所以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鉴定非常重要。

  记者:您设想的第三方独立的复核鉴定机构是怎样的?

  马力:之所以称之为“独立”,是指与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和所在精神病医院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这个机构的成员由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仅仅有医学专家,还要有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复核鉴定。

  虽然设立独立的第三方复核鉴定机构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精神病救治相当复杂,不可能在一次立法中解决全部问题。欣慰的是,立法步伐正在加快。在精神卫生立法中,最核心的任务是解决法律从无到有的问题。

  记者:目前,“被精神病”人的救济途径除了媒体报道之外,别无其他。有专家建议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精神病鉴定,您认为可行吗?

  马力:精神病人的第一表现就是缺乏认知能力,几乎都不承认自己有病,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怎么介入?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急性或急性发作精神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只有三天到五天。一旦延误,就会转为慢性,甚至出现残疾。这是一对矛盾体。

  立法初衷应当是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所以,需要改变的是当前以封闭式治疗为主,限制其自由的医治手段和方式。在确保治疗的三五天封闭期之后,病人就要转入开放的治疗环境,有通讯、会客和寻求司法救助的自由,这样既有助于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治疗,又能够有效避免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

  立法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建立以精神病患者最终回归社会、自食其力的治疗思路,降低精神病患者残疾率。一般情况下,急性或急性发作精神病人在得到及时救治之后,再经过15天至30天的开放式治疗就可出院,随后在社区进行康复矫治,参与社区活动,3到6个月就可以回归社会了。所以,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至关重要。

  记者:实践中,很多“被精神病”的案例都是由其监护人送到精神病院的,在如何防止监护权被滥用的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是否有所回应?

  马力:从征求意见稿看,被送治者除了提出异议、寻求司法救助外,还可以请求更换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再局限于近亲属,可以由单位同事、朋友等信任的人替代。通过不断修改完善,相信精神卫生法会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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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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