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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涉嫌杀人入狱被无罪释放 经补充侦查再被捕

时间:2011-09-27 08:4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1996年,34岁的河南农民李庆乐邀两老乡来兰共同致富。没想到3人抵兰当晚,两老乡就死于非命,李庆乐随即因故意杀人的罪名遭逮捕后被提起公诉。2006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方撤诉后,已经在看守所度过近7个春秋的李庆乐被释放,并获赔27万国家赔偿。但因案情重大,检方随后再次对该案展开侦查,2010年11月21日,李庆乐再次被逮捕。近日,李庆乐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在兰州中院受审。庭审时,李庆乐坚持认为自己是清白的。该案将定期宣判。 

  检方撤诉  嫌疑人获国家赔偿

  1996年2月,一直在兰打工的李庆乐找到了一笔收购废旧铝线的生意,他将河南老家的朋友孙国安、史兴运带到兰州共同发财致富。当年2月17日,3人一同乘车抵兰,暂住兰州黄河电线厂伏龙坪分厂一间宿舍内。意外的是,当晚8时许,李庆乐的两个老乡惨遭杀害,身上携带的6万元现金也不翼而飞。而外出的李庆乐成了这件凶杀案的最大嫌疑人。1999年,李庆乐被警方抓获。

  1999年11月26日,兰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次年3月,李庆乐被兰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后经多次退查、提起公诉、开庭审理环节,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兰州市检察院于2006年5月23日,向兰州中院提出撤诉。2006年9月14日,李庆乐被释放。

  2009年1月19日,李庆乐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兰州市检察院赔偿因错误拘留、逮捕长达2478天,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27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同时要求兰州市检察院对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09年12月18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兰州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说明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李庆乐有罪,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侵权事项的依法确认。而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李庆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向李庆乐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按照200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计算,被错误羁押2478天,应赔偿27.7511万元。

  但因该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2010年兰州市检察院再次审查该案,多次对此案补充侦查。2010年11月21日,李庆乐再次被逮捕,关押进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重新起诉  嫌犯身负三宗命案

  据检方重新起诉,1993年5月1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庆乐、李庆刚、李庆晓(已判刑)、徐利强(已判刑)几人,因琐事与兰州五一化工厂的苏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几人持铁棍、铁锨、菜刀等器械闯进该厂车间内殴打苏某等3人,在将苏某等人打伤后逃离现场,后苏某被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鉴定,受害人苏某是被他人用单刃利器刺破左动脉致大失血死亡。

  1996年2月27日,李庆乐以来兰做生意为由将老乡孙、史二人从河南老家骗到兰州。当晚8时许,在兰州黄河电线厂伏龙坪的一间职工宿舍内,被告人持铁棒击打孙国安头部,随后又持铁棒对躺在床上的史兴运进行殴打,在劫取6万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当日庭审,公诉人出示了李庆乐于1999年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日在公安机关的直接供述,同时还包括电线厂保安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李庆乐杀人劫财。

  否认有罪  李庆乐称与命案无关

  庭审当天,李庆刚对自己参与打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李庆乐始终坚持自己是清白的,其称,第一起指控中,是因为三弟李庆刚的狗咬伤了人,苏某等人前来寻仇,而整个过程李庆乐只是上前劝架,并未动手,血案的发生是因为二弟李庆晓回来后觉得被人打窝囊,便偷偷喊了厂里的几个员工一起去报复。等他得到消息赶到现场后架已经打完了。第二起,是自己外出吃饭回来后发现孙国安、史兴运二人已经死亡,放钱的柜子也被撬开。

  本报记者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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