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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嫌犯二度被判因按新刑法未予未予从重处罚

时间:2011-09-28 08:3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通讯员赵磊 记者李洁)18岁前,因抢劫罪被判入狱服刑,18岁后,再次实施抢劫,以往,案犯马某应当按照累犯被从重处罚,但根据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马某在未满18岁的情况下犯案,虽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9月26日,记者从城关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6年。  

  现年21岁的马某,2008年3月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9日,马某和2名同伙抢劫一名过路女行人现金300元。之后一周内,马某和其同伙又先后在庆阳路、和政西路、嘉峪关西路等地抢走4名被害人5000余元财物。

  按照以往法律,马某的行为足以构成累犯。但根据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因马某前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庭认定其不构成累犯,未予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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