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入住医院后,医院是否变成了“监护人”?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布一起案件:一精神病患者到医院就诊后,外出期间溺水死亡,医院被判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李杰 【事件】 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溺水 19岁的小齐自幼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今年2月18日,小齐被郑州市某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3月22日,母亲念及孩子第一次来到郑州,连医院大门都没出过,就想带小齐出去转转。履行请假手续后,母子俩便来到离医院不远处的金水河边散心。 一开始,娘儿俩还有说有笑,可不大一会儿小齐的精神病突然发作,跳入金水河内。由于当时下着大雨,周围无人施救,小齐经120抢救无效后死亡。 【结果】 医院一审被判担责40% 事后,在就赔偿问题与院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小齐的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 小齐的父母认为,医院任由小齐的母亲带其离院,致使小齐落水身亡,存在过错责任。 医院则表示,小齐的母亲要求带小齐外出活动,并办理了请假手续,医院对此同意并无过错。小齐落水,因其母亲监护不力。 昨天,二七区法院发布消息,法院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7.6万余元。 【说法】 医院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小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无论小齐在住院期间还是日常生活中,均负有监护责任。 陈法官说,虽然医院不是患者的监护人,但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本案中小齐意外死亡,作为院方还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患者住院期间对患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分享到: |(编辑:SN01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