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社会新闻 >

公路官员贪污受贿千余万元受审 辩称自己无罪

时间:2011-10-28 09: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 兰州公路总段原工程处处长王旺劝,在2007至2010年11月期间,伙同他人采用加大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工程款1400余万元,王旺劝从中侵吞公款22万元。2007年至2010年,他利用工程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受贿9.4万元。10月26日,兰州中院公开审理王旺劝涉嫌贪污受贿案。而兰州公路段原财务部主任石某因涉嫌贪污公款1.5万元与王旺劝一同受审。

  检方指控:贪污22万元受贿9.4万元

  庭审现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昨天的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王旺劝辩称,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客观存在,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首先,他所在的单位表面上看起来是事业单位,却是按照企业单位的制度方式运营,自负盈亏,他们只能靠加大工程成本的方式多收取部分工程款,来应对单位的日常开销和承揽工程所产生的费用,而给员工发放的奖金和加班费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其次,所指控的受贿9.4万元在他看来是对方为和自己搞好关系送的心意款,自己并未在工程上给予任何照顾。

  涉嫌贪污1.5万元一同受审的财务处主任石某供述,她所做的一切都是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做的,涉案的1.5万元是以奖金的名义领取的。

  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2008年,王旺劝担任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处长期间,安排各工程部以加大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现金。同时指派财务部主任石某对套取现金进行收缴,设立账外资金并由石某保管。2008年年底,王旺劝以发奖金的名义从账外资金中提现11.5万元,王旺劝分得2万元。

  2010年2月,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投标的西长凤高速公路成功中标,王旺劝伙同曹纪信、张亚林商议,从曹纪信保管的工程处账外资金中拿出25万元奖励大家。当年3月,工程处将此款下发,王、曹、张各分得5万元。2010年4月,工程处再次中标银双公路,王旺劝拍板决定,3人再次各得2万元。

  2010年10月,王旺劝从曹纪信保管的账外资金中抽取5万元据为己有。同年11月,王旺劝即将调离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曹纪信告知王旺劝,“支出的账外资金还有15万结余,怎么办?”“这几年你辛苦了,那些钱你自己留下一半,剩余的给我吧。”经王旺劝批准,曹纪信留下7万元后将剩余部分给了王旺劝。

  除此之外,王旺劝在担任兰州公路总段处长、副处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取包工头张某等人奉送的礼金共计9.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旺劝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加大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工程款,并将其中22万元非法占有,已构成贪污罪,收受他人9.4万元“年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石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享到: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