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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因拆迁纠纷将25名子侄告上法庭

时间:2011-10-28 09: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广网宁波10月27日消息(记者杜金明 通讯员诸葛宁)近日,宁波市江北法院审理了一起复杂的继承案件。因为20万元的拆迁款,八旬老太将自己的子女、外甥子女共25人告上了法庭.

  原告李老太与被告王某等六兄弟姐妹系母子关系,与其他19个被告系舅甥关系。原告在1951年10月与其丈夫、公公、丈夫的三姐、大女儿五人共同登记了位于白沙路的房屋。当时,李老太的婆婆已故,留有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该五人均亡故,该五个子女的配偶李老太自己还在世外其他的也都已死亡。大姐留下7个子女,二姐留下6个子女,三姐留下3个子女,四姐留下3个子女,李老太和其装负(即五弟)留下6个子女。现位于白沙路的上述房产面临拆迁,涉及拆迁款项的领取问题。李老太遂诉继承其公公和丈夫对白沙路房屋享有的拆迁赔偿款份额,请25个被告向其给付一半拆迁补偿款。

  对涉案房屋,因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在2010年被拆除。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权利人尚未领取。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包括房屋补偿、装修费用、提前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水电设施费。另查明,涉案房屋在被拆除前一直由李老太居住。

  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李老太及其丈夫、公公、丈夫的三姐、大女儿五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的规定,涉案房屋应属于该五人共有。然并无证据表明该五人在涉案房产中的权属份额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该五人应各享有涉案房产五分之一的权属份额。该五人中,因李老太的公公、丈夫和三姐均已去世,而双方当事人均未放弃继承,故对涉案房产的分割应在共有份额分割的基础上再进行继承分割。

  在明确原、被告对涉案房产权属份额的基础上,因涉案房产现已被拆迁,房产已转为货币补偿,故对涉案房产的分割仅能对拆迁收益进行分割。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中,装修费用、提前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水电设施费应归原告李老太享有。对涉案房屋具体的拆迁补偿金数额,不属本案确认的范围,江北法院对此不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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