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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高速路上遛狗人被判赔 状告公路管理方

时间:2011-10-31 08:5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晚上在高速路上开车的史先生突然发现车道内有人,紧急刹车后还是撞到了行人,导致叶女士死亡。在赔偿了16万元后,史先生所在公司将首发集团告上丰台法院。

  记者今日了解到,因行人违规上高速,首发已经多次被告上法院,但法院的判决却不同。

  讲述

  半夜有人在高速路上遛狗

  史先生是某公司的司机,虽然事故已经过去半年了,但是一说起当时的情形,史先生声音发颤。

  今年4月16日21时45分,史先生驾车行驶到丰台区京港澳高速公路主路进京方向阀东桥西侧时,“突然发现紧挨着中间隔离带有一个人牵着狗在走。”史先生称,“我赶紧踩刹车,但是还是撞到了她。”事故造成叶某死亡。

  经交警认定,行人叶某负主要责任,史先生负次要责任。

  “你说大半夜的怎么会在高速路上遛狗啊,连交警都纳闷她是怎么上的高速路。”史先生说,开庭时他得知叶女士为智障人。法院判决史先生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6万余元。

  史先生所在公司认为,事发地点在五环路第一个入口处,只有从这个口,车辆和行人才能进入高速路,此路段属于高速路段。所以史先生所在公司认为首发公司负有重大责任,管理不善,要求赔偿损失10余万元。

  被告

  当事人不是从收费站进入的

  作为被告的首发集团和该公司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则有不同看法。

  首发集团认为,事发路段不属于高速路,“事发的路口在五环路和六里桥之间,已经出了杜家坎收费站,这段路中间没有收费口,因此不属于封闭路段。所以不同意赔偿。”被告的代理人称。

  京开高速分公司认为,事发地为进京方向,位于五环路附近,系半开放路,没有收费站,有许多开放出入口,因此可以断定,叶女士不是从收费站进入的。

  焦点

  事发路段是否为高速路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事发路段是否为高速路存在异议。

  原告认为,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写着事发路段为高速路,因此争议不存在。“管理是要尽责的,既然做不了干吗还要收费。”原告称。

  被告首发公司代理人则称:“我们要管理600多公里的高速路,这么长的距离无法阻止行人上高速。小学生都知道不能上高速,出问题应该由行人负责,跟公司管理无关。”

  被告京开分公司认为,没有收费站就不属于全封闭路段。公司只负责养护、清扫以及路产损毁情况的管理。“即便发现有人进入,公司也只能劝阻,不能强行清理,我们还没有执法权。”代理人称。

  延伸采访

  行人上高速引发案件增多

  在高速公路上,行人是没有通行权的。

  近年来,行人在高速路被撞死的案件时有发生。记者发现,因行人上高速被撞而告首发并不是第一次了,而且近年来这样的诉讼有增长趋势。仅在丰台法院,今年来这已经是第二起了。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事发地点同在高速路上,案情几乎雷同,但交警责任认定、法院裁判的尺度却不尽相同。

  在这些案例中,事故发生地均在高速路上,案情几乎雷同,但有的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无责,而有的交警部门认定负次要责任,而法院也因此认定司机承担10%至20%不等赔偿责任。

  司机无责还要赔偿5万多

  2009年5月12日20时25分,姚小林驾车在京石高速上行驶时,路上突然蹿进行人。

  姚小林所驾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和尉某死亡。

  经交警确认,杜某和尉某负全部责任,姚小林无责任。

  经法院调解,姚小林按照交通法规定的无过错承担10%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赔偿两名死者家属5.2万元。

  行人负全责 司机也赔偿

  2006年年底,一男子违规进入京石高速,结果被司机赵师傅驾驶的汽车撞死。

  死者被交管认定负全责,而赵师傅不承担责任。房山法院判令赵师傅在10%范围内赔偿。

  管理不善“首发”担责70%

  2009年8月,岳先生驾驶车辆进入京平高速,将醉酒进入高速路的田先生撞死,由于岳先生的车辆没有进行年检,承担事故20%的责任。

  丰台法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防护栏多处倒塌没有及时维修,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提供安全、封闭的通行条件。

  另外,首发公司不作为的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判决首发公司承担赔偿金额的70%,支付9万余元。

  相关链接

  行人易上高速公路几种情况:

  一、高速公路沿线村民

  高速公路沿线附近乡镇及村庄的农民、中小学生等人群,图方便快捷而翻越护网或从护网破损处直接进入高速公路。

  其次,高速公路在建设规划中,涵洞设计不合理,桥下通道狭窄弯曲数量少,梅雨季节道路积水,严重影响通行,导致沿线行人冒险穿行。

  二、客车违法停车抛客带客

  客车驾驶人或车主受利益驱动,心存侥幸,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另外,有乘客贪图便宜上路拦车,导致这种现象长期存在、禁而不止。

  三、抛锚车辆乘客、修车者

  车辆在行驶途中没油了或出现故障而抛锚,这时车上乘客往往下车,驾驶员或者没有及时设置警告标志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占道检修车辆,没有及时报警抢修或清障。

  另外,现在还出现一股流动修车人群,即高速公路沿线专门从事汽车维修的人员。他们往往非法进入高速公路,通过换胎或简单维修故障车辆后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有的甚至高出正常价格的几倍。

  四、其他人员

  包括拾荒人员、精神病人以及离家出走的流浪人员等等。

  这类行人基本上是从隔离设施破损处进入或从收费站区闯入,往往没有防护意识和公路安全常识。 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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