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蒋学雷 实习生 沈阳阳)在石河子市一家商贸公司库房中竟然发现了22瓶假冒五粮液!石河子市商务局查获这批假酒后,按相关程序对该商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但商贸公司不服处罚,状告石河子市商务局。 去年9月6日,石河子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石河子市天富名城附近的一家商贸公司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内的地下库房内有四件五粮液没有酒类随附单,四件五粮液共计22瓶,货值16500元。 因这22瓶五粮液无酒类随附单,执法人员当场对这批酒进行了登记保存,随后把酒送交有关单位检验。两天后,经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这22瓶五粮液为假冒五粮液酒。 次日,石河子市商务局对该商贸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和该公司的员工贾某进行了调查。该商贸公司存在经营假冒五粮液酒行为。 2010年11月5日,石河子市商务局对商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假冒五粮液酒,并罚款2.5万元。 该商贸公司不服处罚,于今年8月17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务局撤销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 今年9月14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法庭上,商贸公司认为,这22瓶五粮液酒并不是公司的物品,而是公司负责人的朋友王某暂存在公司的库房中,公司既没有把酒放在货架上销售,也没有批发。商务局仅在公司的库房中发现这批酒是假酒,就认定公司有销售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石河子市商务局则认为,在商贸公司查出问题酒后,2010年9月9日和1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商贸公司的当事人贾某和法人代表赵某进行了调查核实,从调查笔录中记录的事实,可以确认商贸公司存在经销假冒酒的违法行为。商务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立案调查、集体审议并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并对商贸公司在听证会上递交的代理意见书进行审查后,认为商贸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务局认为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有效,适用法规正确。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河子市商务局对认定商贸公司存在经营销售假冒五粮液的违法行为提供了现场检查笔录、物品扣押清单、鉴定证明书等证据,证实石河子市商务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石河子市商务局对商贸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坚持认为“这批酒是别人存放在店里的,并不是店里销售的商品”,并表示已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