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社会新闻 >

检察官历经4年勘破故意伤害致死案迷局(2)

时间:2011-11-23 10:2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办案检察官从供述材料看,是王海波先供述的,赵某后供述的。但在此后的几次提审中,王海波辩解是公安机关拿着赵某的供述念着给他听,然后记的材料,如果属实,那么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诱供。并且赵某供述曾见过被害人,既然见过被害人,赵某的杀人嫌疑也不能排除,再说公安机关没有搜查过赵某家,他的辩解有一定的合理性。王海波的妻子刘某于2007年4月24日书写的“悔过书”明确表明:事发当天的凌晨4点左右,有人敲我家大门时,王海波开门出去了,大约20分钟以后才回来。而此后的两次供述却又一口咬定:“今年4月10日凌晨,俺丈夫王海波一直在家,没离开俺家。”她在2007年4月12日的供述中供述王海波曾经出去过,出去了五六分钟就回来了,并且将公安机关记录的材料撕毁后翻供,又断然否认王海波曾出过门。

  到底哪次供述是真的?三人的说法又该如何进行“甄别”?

  “迷局”之二刀子:2007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海波:“我拿的刀原来是杀猪用的,平时没有什么用就放在东配房锅屋。当天晚上我拿出来也是为自己壮胆,如果打不过他,可以吓唬吓唬他。我捅完人后,就随手把这把刀带回来了,当我走到我家西边空地的地方后,就把刀扔到空地里了。”

  而在4月26日的供述却又有另一说法:“我父亲王如亮住在我家东边,他站在家门口,我走过去说我攮人了,把杀猪刀给他让他放起来。早晨7点左右,你们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向我了解情况记完材料就走了,老婆去送孩子上学,我喊我爸爸到我家吃饭,我问他刀掖好了吗,他说掖好了。”

  截然不同的两次供述,使一把刀子的下落出现了令人费解的迷局:是扔到了空地里,还是交给了父亲王如亮?

  根据其供述,公安机关以涉嫌包庇罪将王如亮刑事拘留,但在王如亮家搜查时,却一直没有找到这把作案用的刀子。后因证据不足,王如亮被取保候审。

  “迷局”之三衣物:从现场勘查来看,在李玉才家西院墙外侧距南端20厘米处靠下端在47x54厘米范围内有大量的喷溅状血迹,自该处血迹至尸体处路面上不同程度地分布有滴落状血迹,可以认定嫌疑人曾与被害人薛军发生打斗,嫌疑人的身上肯定沾有薛军的血迹。公安机关在调查时,曾在王海波家中提取泡在盆里的一堆衣服,经鉴定,没有鉴定出血迹。也没有从王海波身上或者家中提取到带有薛军血迹的衣物。案发时间是凌晨4时左右,公安机关对王海波及刘某调查时是在早上7时左右,这么短的时间王海波不太可能把血衣处理掉。因没有血衣,导致本案的关键证据缺少。

  据证人王某(雇王海波开车的车主)介绍:4月10日早上9点钟,我在铁路桥北接的王海波,王海波手里拿个塑料袋,里边有衣服。从去济宁到日照,没见王海波情绪有什么变化。难道他半道上将血衣扔了?

  背负“迷局”的不仅仅是当地的公、检、法,更严重的是被害人一家的心理“迷局”,为了替儿子洗冤,查出真凶,被害人的父亲薛照强老人,从此走上了漫漫上访路,四年间无数次到省里市里上访。

  2009年12月25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局与临沂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联合召开案件协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以及费县人大、政法委、公、检、法部门的领导参加会议,对该案重新启动程序,并决定对王海波、赵某进行测谎鉴定。

  翻供又翻证,“测谎”露真迹

  201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邀请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原测谎项目负责人、北京金辉拓展心理测谎中心测谎专家顾问杨承勋教授对王海波、赵某进行测谎。测试结论为:王海波翻案的供述是说谎。

  通过测谎后,专家分析认为:2007年4月10日凌晨王海波出去追过薛军、用刀捅过薛军无疑。

  证人赵某也最终袒露心迹:“听说我和王海波追打的那个人死了,我就知道是王海波弄死的。他还叫我别给任何人说我们追打那人的事,因为我们是邻居,关系又很好,公安机关找我调查时,开始我没给公安机关如实讲,说了假话,欺骗了政府,现在很后悔。”

  尽管办理审查案件讲究证据,但在直接证据无法获取的情况下,最关键的证人证言在事实面前弄虚作假,使这起人命关天的大案历时四年零三个多月。

  面对被告人翻供、目击证人翻证,公诉人通过测谎——庭审质证——公诉技巧——掌握证据——多方印证——王海波邻居——民工——妻子流露真情——其在押期间的同监室狱友证言——凶器刀具等等,揭开了谜底。

  2011年7月19日,由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沂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海波故意伤害罪、其妻刘某包庇罪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刘某(王妻)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胡金华 吴青松)

|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