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冯伟的定罪问题,邹劭坤告诉记者,冯伟的行为发生于1993年至1997年,2010年归案。这期间前后共跨越新旧两部刑法,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是“利用账外资金非法放贷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该款修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因为冯伟行为是以吸收存款所得资金违法发放贷款,故应以新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 在邹劭坤看来,这个案子跟现在很多诈骗有很大差别,该案经历的年代比较久,现在看来,这种类型的案件几乎绝迹,现在的金融环境也比过去规范很多,无法同日而语。但单从本案的诱因来说,银行作为一个监管主体,既是货币市场的监管者,又是参与者,同时还要担负拉存款和房贷来增加单位效益,在这个环境下,它如何维持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很值得思考。 ■故事背后 像此案中的违法放贷,并非前无古人,也不会后无来者。有金融业内人士披露,一些银行员工长期在灰色金融地带游走,在泡沫中沉浮,甚至被吞噬。天量的违规资金绕开信贷规模控制,逃避了监管视线,一旦发生大面积崩溃,极易引发大的金融和社会动荡。我国司法解释降低了骗贷和违法放贷的立案标准,也增加了银行内部人员违规行为转化为犯罪案件的情形。因此,银行如何适应目前的金融法制环境,做好对金融诈骗活动的风险防范,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