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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老大为避责任将遇险者推入黄浦江被判刑

时间:2011-12-07 14:0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东方网11月30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在黄浦江航道中违章驾驶船只,致他人船沉落水。武某为躲避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竟将从水中奋力爬上己方船只的遇险者沈某再次推入江中,造成沈某重伤,而武某则驾船逃逸。日前,杨浦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0年6月17日,武某、杨某分别驾驶两艘小货轮从浙江省返回上海。为图方便,二人商议将两艘货轮绑在一起,由武某负责驾驶自己的货轮带动杨某货轮在航道中行使。23时许,双绑航行的两艘货轮在行驶至黄浦江某码头对开进口航道处,与沈某夫妇驾驶的货轮发生碰撞。武某的货轮撞击沈某夫妇货轮首右侧,造成该轮沉没。武某的货轮与杨某货轮之间的缆绳被撞断,两船分离。杨某驾驶己方货轮逃离现场。在己方货轮下沉过程中,沈某爬上武某所在船只。

  沈某上船后希望武某搭救落水的丈夫,武某为逃避交通肇事后须承担的赔偿责任,趁站在甲板上的沈某不备,将其推入黄浦江中,并驾驶船只转向逃离事故现场,致沈某被正在转向的货轮螺旋桨击中双腿,致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软组织严重毁损,经左大腿截肢术和右胫骨骨折外固定、右腓骨骨折内固定术等对症支持治疗后,经鉴定已构成重伤。

  武某后将受损船只送往修理厂修理,被前来调查的警方查获。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并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而导致他人落水,而是在逃避赔偿的动机驱使下,明知将他人推入黄浦江中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仍将已脱离险境的沈某推入黄浦江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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