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9日凌晨3时,一辆本田雅阁车从霍州开往灵石,往右拐弯上南关桥时,由桥旁便道坠入汾河内。等交警队将车辆打捞起来之后,车上4人的尸体重叠在一起,每张年轻的脸上都显示了生前的恐惧,现场惨不忍睹。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人能准确推测。 今年4月18日,该次事故中三名死者的亲属以南关桥西口路段的管理、保养、维护存在严重瑕疵为由,将山西省公路局起诉至法院。今年11月23日,该案在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平阳路法庭开庭审理,没有当庭宣判。 丈夫车祸罹难留下妻儿老小 那天,黄宏生给妻子裴静打来电话说:“我今天要去审车,不回家了。”裴静应了声。 他们夫妻有两个孩子,最大的才6岁,裴静在饭店打零工,黄宏生给汾西一老板开车。 黄宏生有着8年的驾龄,也算老司机了,他一直以开车谋生,由起初的拉煤车到现在的小轿车,自我感觉良好,经常向妻子调侃:“咱开的是小车,再不用熬夜啦,这也算生活达小康水平了吧。”家人谁也没有料到,自得其乐的黄宏生,突然有一天会离他们而去。 2010年5月29日的早上,裴静接到了婆家打来的电话:“宏生没啦!你快到灵石南关桥上来。”恍然梦中,裴静根本无法相信这个事实,当她迷迷糊糊地赶到桥头,看见了丈夫湿淋淋的尸体,才哭出声来。 “活生生的一个人就这样没了,留下两个孩子谁来养?我还不敢停下工作,辛辛苦苦一个月下来光够吃喝。将来孩子上学,我一个人哪能供养起?”裴静哭诉着说。她母亲抹着泪告诉记者,这场飞来横祸让女儿整整瘦了十多公斤,精神状态也不稳定。 4名死者中,黄宏生和王捷是霍州市退沙办王庄村人,牛家玮和张瑞刚为灵石县南关镇人。张瑞刚和王捷今年刚 20岁,还没有成家立业,当天怎样踏进了黄宏生的驾驶室,不得而知。如今两人都已魂飞九天,将不尽的遗憾和痛苦留给了各自的家人。 而作为乘驾人员牛家玮的父母,更无法承受这个打击,家中只有这么一个儿子,不久前刚分配到铁路上工作,还没来得及娶妻生子,就撒手人寰,两位老人双双病倒。牛家玮的父亲是一名老铁路工人,失子之痛让他几天间头发全白。牛家玮的母亲是一名农村妇女,常年在家务农劳作,身体一向康健。噩耗传来,她几度晕倒,突发心脏病。每每想起儿子来,她心如刀绞。 牛家玮缘何结识黄宏生并出现在黄驾驶的车上?老两口毫无所知。因不能接受“养了20年的儿子说没就没了”的事实,他们强忍悲痛,联系了其他几位死者家属,想给孩子讨个说法。 实地勘查现场亲属愤而起诉 2010年6月2日,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显示:当事人黄宏生驾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不好的情况下,右拐弯驶入南关桥的过程中,驶入桥旁便道,导致车辆坠入汾河,造成黄宏生及乘坐人张瑞刚、牛家玮、王捷4人溺水身亡的特大交通事故。黄宏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几位遇难者亲属也实地勘查了车祸现场,他们认为,这起事故黄宏生是有责任,但道路的管理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发现,公路面比桥面高,桥上有护栏,但公路边却没有护栏,这些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几名遇难者亲属请人多次在车祸现场模拟车辆夜间行驶。“车灯打到此处,没有反光,很容易让驾驶人误判断为前方仍是道路。” 于是,牛家玮、张瑞刚父母, 黄宏生的妻子裴静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为由,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起诉,请求省公路局赔偿几原告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一个月后,小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G108国道南关桥西口路段属于大运公路介休到霍州一级公路范围,该公路现为收费还贷公路。山西省公路局晋中分局为该公路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晋中分局对该路段有管理养护责任,也是独立法人,本案与原告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小店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牛家玮父亲对此感到忿忿不平:“打官司以来,我也在学习法律。省公路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实行的是垂直管理,怎能逃脱干系?” 几位亲属遂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院认为,《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条规定,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省政府文件以及省交通厅文件的一些规定,都明确了山西省公路局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上诉人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实是否成立,山西省公路局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经过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而不应通过程序审理驳回起诉。 9月23日,太原市中院撤销了小店区法院的裁定,指令小店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这份裁定书,让几位遇难者亲属异常兴奋。牛家玮的父亲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它会抚慰一个父亲的伤痛。” 是否该设护栏庭审各执一词 11月23日8时,小店区法院平阳路法庭门外,六七名车祸遇难者亲属早早聚集在一起,忐忑不安地翘首等待着。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主任梁伯华律师是原告代理人,开庭前,梁律师对记者说:“《道路交通法》《公路管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省公路局责任难免!” 8时40分开庭,省公路局常年法律顾问、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司东南当庭出示了部分证据,以证实108国道该路段在事故发生之后才维护修理竣工,进入试运期;道路是按照工程技术要求施工建设,并验收合格,不存在道路瑕疵问题。 当庭辩论环节,原告代理人质问:“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这样的案子在全国都有个例,受害者都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为什么在山西就不行呢?如果被告不认为该道路有瑕疵,为何在事故发生后的十几天内又修建了护栏?” 被告代理人陈述:“该道路建成几十年来,很多人都走,并没有这样的事故发生过。事故发生后,是为了完善道路设施,而增加的护栏,并不能说明,那就应该加设护栏。施工要求里,这里就不需要设置护栏。而且,河道与路边有四到五米的防护带,车辆是冲过防护带坠入河道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陈述没有路灯照明,只是一个现场情况,并没有说路灯照明是诱发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认定是黄宏生全责。施工要求中没有规定该路段需要照明设施,施工是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如前所述,路基与河道中间有四到五米的隔离带,这段距离完全可以起到防护的作用。而且,对方律师认为没有设置护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那车辆的冲击力很大,有护栏,它也有可能撞断护栏坠入河道内。没有设置护栏,不能说是道路瑕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