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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男子凌晨行车遇栏杆缺失坠河身亡(2)

时间:2011-12-08 10:5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原告代理人反驳:“对方律师的说法很矛盾,既然不需要设置护栏,你就索性不要设置护栏,为何不需要设置护栏的情况下,却在事故发生后设置了护栏?完善道路设施,道路设施没有瑕疵,你完善它就没有必要。几十年没有发生事故,你是去调查过,还是取证过,这里以前没有发生过事故?再者,之前没有发生过事故,不能证实这次事故你就没有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关于第 36条、37条的《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临崖、陡坡、临水等危险路段设置道路照明设施或者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省公路局显然疏于防护管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律师认为车辆冲击力有可能将护栏冲开,偷换了概念。为何我们走上法庭?就是因为你没有设置护栏,如果设置了护栏,咱们就不会坐在这里了……我到事故现场临摹过,那里正好是个拐弯,夜间车灯打到那块地方,没有树木也没有警示牌和栏杆,没有反光,如果不熟悉路,很容易认为是正常路面。”

  休庭后,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赔偿数额差距太大,双方不欢而散。

  被告否认责任调解再次搁浅

  案件审理期间,裴静的母亲坐在法院的楼道里,不时落泪。她说:“其实,我们对这个案件的胜诉也没有把握,人家是多大的单位啊,我们都是些平头老百姓!可是,我女婿走啦,两亲家拉扯着两个孙子,要多苦有多苦。我女婿开车这么多年,没出过事故。都说他开车稳当,为啥就能栽进河里?难道说他们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12月1日,记者采访了山西省公路局法规处。法规处联系了司东南律师接受了采访。

  司东南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两大问题,其一,主体问题中,作为被告主体,山西省公路局不适格,它只负责全省公路的宏观调控,而不是公路具体的立项者、建设者、养护者、管理者,而且出事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和质量都经过检验合格,这点已经给法庭提交了证据。

  “即便起诉,也是起诉晋中市公路局,他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司东南说,“还有实体的问题,对方律师提到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已经表明黄宏生是全责。当天4人结伴,晚上肯定吃过饭的,他们头脑清醒不清醒,具体是不是黄宏生开车,这都无法判断!我们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省公路局没有责任。”

  而省公路局法规处处长曲俊荣对记者表示:“该案涉及面广,国道上我们设置了很多的排水渠,如果说有车驶入排水渠,我们用不用承担责任?希望贵报能公正公平地报道这件事情,以减少对省公路局的负面影响。”

  12月1日下午,几位遇难者亲属又与省公路局协商调解,因遇难者亲属们坚持最低70%的赔偿,省公路局再次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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