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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长因楼房坍塌案被起诉 庭审自称替罪羊

时间:2011-12-17 12:3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联部街塌楼。 联部街塌楼。

  案开庭

  时间:2011年12月12日星期一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庭审

  目击

  庭审焦点:引发塌楼的联部街60号,究竟是“危房”还是“私建滥建”,应该归属哪个部门管?

  目击者:记者郭毅

  4个多月前,7月21日4时左右,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58号居民楼因相邻建筑工地施工挖动地基,部分发生垮塌,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等部门参加的“7·21”事件责任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决定免去王强的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撤销李惠敏的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驻革新街道办事处中队中队长职务,进一步接受调查;免去刘保家的国家轻工业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测哈尔滨站站长职务(原哈尔滨汽车零件二厂厂长);免去王海涛的哈尔滨轻工业托管中心副主任职务。

  12日上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对“7·21”塌楼事件中唯一被控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李惠敏进行了审理。庭上,被告人语出惊人:“别把我弄成各监管部门管理混乱的‘替罪羊’!”

  危险房屋究竟归谁管

  庭审中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对引发案件的联部街60号房产的属性有不同见解,辩护人认为这是“危房”,公诉人认为这是“私建滥建”。

  辩护人说,本案的施工行为性质是危险房屋拆除,而危房拆除的监管责任不在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而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到区级就是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在危险房屋管理中,《哈尔滨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危险房屋实行属地化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管理,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所辖区内的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2011年5月17日,哈尔滨市房产安全部门认定联部街60号为“危险房屋”,并通过区、办事处安全主管部门下达了《危险房屋通知书》。

  依据《哈尔滨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革新街道办事处还专门成立了革新街道办事处

  房屋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该办公室主任张某某在2011年8月3日的《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陈述:

  问:你什么时间开始兼任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答:具体时间记不太清,大概是2010年四五月份开始兼任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配合社区对辖区内危险房屋检查、登记、备案,发现紧急情况组织人员尽力排除并上报。

  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的观点,认为没有手续拆建房屋就是“私建滥建”。

  城管中队长被控滥用职权

  上午9时,审判长宣布开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称:被告人李惠敏身为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驻革新街道办事处中队中队长,负有监督查处辖区内违法施工、私建滥建的工作职责。2011年7月2日,李惠敏接到革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科长张某某电话,让其去南岗区联部街60号检查违法施工情况,李惠敏推脱中队人手不够,没有到现场处理。

  2011年7月9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指示李惠敏到联部街60号查处违法施工,李惠敏到现场后没有检查违法施工情况,反馈给区指挥中心称施工现场正在拆房子,不归革新中队管。2011年7月12日,南岗区执法局指挥中心再次接到群众举报,称联部街60号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楼没有水,怀疑是联部街60号施工造成的。区执法局指挥中心指派李惠敏去现场查处,李惠敏到现场后仍然没有认真检查该处是否存在违法施工的情况,但回复指挥中心处理情况为责令停工。

  2011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58号居民楼发生局部坍塌事故,经调查,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系由于联部街60号房屋产权人于立萍、宋传春(另案处理)在毗邻联部街58号楼右侧即联部街60号位置,在无任何审批施工手续的情况下,私建滥建、挖掘基坑所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90多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惠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监督检查辖区内私建滥建违法行为的职责,但李惠敏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从未检查过该工地的施工手续,也未制止该工地的违法施工行为,导致该工地人员继续违法施工,并由此造成了联部街58号楼部分坍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0多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你接受公诉人的指控吗?”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李惠敏。

  “不接受,我没有滥用职权。”被告人李惠敏说,“7月2日,革新办事处城管科科长张某某让我去联部街60号检查,我没去是因为我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且联部街60号的危房管理是他的工作职责。7月9日,我接到区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的指令,去了现场。由于中队只有我一人有执法权,我观察现场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正在拆除危房,有可能翻建,不归革新中队管。7月12日,我再次接到区执法局指挥中心指令,查看停水原因。到现场后,发现自来水公司在修理管线,我就如实汇报了指挥中心。说我回复指挥中心‘责令停工’没有依据。革新中队只有我一人有执法权,按规定两个有执法权的人才能执法,我不具备基本执法条件,不可能滥用职权。”

  “这么说,你们革新中队的存在都是违法的?”公诉人问。

  “私建滥建”

  又该谁管

  法庭上,辩护人提及了《南岗区执法局执法人员派驻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因派驻办事处执法人员少,力量薄弱,对有些时段及大型的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难度比较大,因此,下列职责由区执法局承担:高空广告、杆体广告、50平方米以上私建、夜间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拉运残土、晚21时至次日8时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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