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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家医疗单位被罚数百万元

时间:2011-12-23 09:4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杜芳朝在自家的药店内 杜芳朝在自家的药店内
狂犬病疫苗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必须冷藏保存 狂犬病疫苗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必须冷藏保存
文山州疾控中心副主任黄玉云 文山州疾控中心副主任黄玉云

  处罚之下,多家医疗单位纷纷申诉

  提及自己所在的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远分中心(以下简称平远分中心)被处罚一事,分中心主任李光友气愤得猛拍办公桌。他说自己至今不明白,分中心为何会“无缘无故”被处罚。

  文山州药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药行罚【2010】5号]显示:2009年5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平远分中心时发现,该中心购进、使用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杜芳朝处购进。为此,平远分中心被罚款893600元。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去年3月15日下发后,平远分中心在4月1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这个处罚决定。理由是:“所购进的生物制品(包括狂犬病疫苗),全部由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代表熊运兵发来,未曾向杜芳朝购买过疫苗(杜芳朝只是在车站帮转发过疫苗)”。为证明情况,李光友出示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及该公司委托熊运兵作为该公司疫苗推广销售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但是,文山州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提到“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山州境内的医疗机构没有业务往来,熊运兵不是该公司的业务员”。

  这是为什么?李光友认为,文山州药监局是2009年5月25日在平远分中心查到涉嫌违法购进疫苗的票据,而熊运兵的授权委托书早在2008年12月31日就已经截止。“那个时候去查,熊运兵当然不是该公司的业务代表了。”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平远分中心曾于2008年9月24日,将购买疫苗款项直接汇入“杜礼恒”(杜芳朝之子)的个人账户。对此李光友解释,平远分中心是按照熊运兵提供的账户汇款,而之后他了解到,熊运兵已将款项全部交回公司财务,平远分中心后来也收到了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

  几乎与此同时,砚山县阿猛镇中心卫生院也向文山州药监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也一样。阿猛镇中心卫生院甚至专门从接种该批疫苗的患者中,随机抽取了15份血样,送至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抗体检测。

  阿猛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王军介绍,在送检的15份血样中,除1人抗体为阴性外,其余14人抗体全部为阳性。这可以说明患者所接种疫苗的有效性。

  之后,广南县八宝镇中心卫生院、富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砚山县者腊乡中心卫生院等也纷纷发出“关于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申请书”。砚山县、文山市、西畴县、马关县等市、县的卫生局甚至还联合发出“关于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滥罚款行为给予坚决制止的请求”的书面报告。

  《药管法》是否适用于疾控中心?

  文山州药监局认定,文山州内的18家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因此,该局依据《药管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这些单位行政处罚。

  针对这个处罚决定,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黄玉云认为,文山州药监局是“行政主体违法”,因为药监局忽略了《药管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药管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5年3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黄玉云表示,医疗机构即便违反了《药管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应由卫生主管部门查处。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文山州药监局,混淆了“疾控中心”与“医疗机构”的概念,从而将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药管法》错误地用在了疾控中心身上。

  疾控中心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范畴?对此,文山州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刘冰认为:“疾控中心与医院和卫生院等,都属于医疗机构。”

  刘冰解释说,疾控中心在承担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同时,与医院或卫生院一样,开展医疗服务,“比如疫苗接种等医疗服务工作”。

  文山州药监局则表示,该局所查处的违法行为,是从不具有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这种行为属于由《药管法》规范的范畴,大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而应按《药管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刘冰介绍,此次对18家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的罚款总额虽然高达数百万元,但考虑到实际情况,18家单位所缴纳的罚款总额只在50万元左右,目前已全部上缴国库。

  制药企业之间复杂的代理关系

  案件进入警方侦查阶段后,2009年9月8日,应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请予协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有关情况的函(云食药监稽函【2009】267号)”的函件,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核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用狂犬疫苗有关情况的复函(吉食药监稽函【2009】70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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