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中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吉林省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熊运兵”不是该公司业务员,是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康众生公司)的业务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委托熊运兵为长生公司推广销售业务代表,并经长生公司授权其在云南省区域经营销售该公司疫苗类产品。 2009年12月21日,应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协查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函(云食药监稽函【2009】357号)”的函件,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协查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食药监稽函【2009】183号)”。 复函表示,经查,“益康众生公司是合法的药品医药经营企业,2008年1月1日与长生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销协议。熊运兵作为之前的遗留问题,长生公司授权其在云南区域销售该公司的疫苗,由益康众生公司代管”。 一份由长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芳签发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显示,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每隔1年便会签发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熊运兵为该公司疫苗推广销售业务代表。 2010年7月30日当天,长生公司销售部内勤工作人员申桂玲接受了文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询问。笔录中同样提到:熊运兵的确为该公司委托的疫苗推广销售业务代表。 申桂玲表示,长生公司生产的药品都是委托益康众生公司销售,之所以会向熊运兵签发授权委托书,是应益康众生公司的要求。“他(熊运兵)不是我公司员工,是益康众生公司的业务推销员。” 公安机关问及“你们公司开具到文山州境内医疗机构的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怎么一回事”时,申桂玲回答:“我们公司的疫苗委托益康众生公司进行销售,发票是益康众生公司申请,我们开具的。” 2010年8月2日,益康众生公司副总经理单二联接受了文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询问。他表示,熊运兵是长生公司的授权委托业务员,自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31日由益康众生公司代管。单二联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益康众生公司负责替长生公司销售产品,由长生公司开具发票。按照发票上开出的金额,益康众生公司要向熊运兵全额收取。 检方和两名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 2010年9月19日,离职已久的熊运兵在安宁市罗白派出所接受了讯问笔录。此时,熊运兵已经就职于某电缆厂,任云南业务销售经理,暂住于安宁市新村小区某出租房。 讯问笔录当中,熊运兵承认曾经在文山当地推销生物制品,也曾多次将人用狂犬病疫苗推销到当地18家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次日,文山警方在安宁再次讯问了熊运兵。熊运兵表示,他早在2009年年初就已从之前的公司离职。并表示,他的确曾在文山当地推销过人用狂犬病疫苗。 9月21日,熊运兵被带回文山接受讯问。当天他表示:“是我将人用狂犬病疫苗药品卖给杜芳朝,由杜芳朝将款项支付给我”。但是一天后,针对警方提出的“你是否将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杜芳朝”等类似提问,熊的回答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2010年10月28日,熊运兵被批捕。当天他在文山市看守所接受讯问时表示:“杜芳朝帮忙把我发的货转发,货到文山总站时,他(杜芳朝)帮我转发下去,并且帮我收回货款,收回的货款他直接拿现金给我。”当被问到“是否给了杜芳朝什么利益”时,熊说:“我没有给他钱,只是请他吃饭。” 2011年3月8日,文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杜芳朝未经国家许可,经营专卖药品,情节严重;熊运兵违法向杜芳朝、恒鑫药品经营部销售药品,情节严重”,对两人提起公诉,希望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此后,文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5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芳朝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熊运兵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得知一审判决后,杜芳朝表示不服:“如果我真的触犯了法律,怎么处理我都行。但如果我没有犯法,罚我一分钱我都不服。”不久后,杜芳朝与熊运兵各自递交了上诉状。熊运兵在上诉状中,再次提到了“没有将疫苗销售给杜芳朝和恒鑫药品经营部,只是请杜芳朝帮忙分发和转送疫苗”的说法。 但是,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也发出了“抗诉书”(文检刑抗【2011】2号),认为法院的判决对杜芳朝的量刑畸轻。“因文山州境内多个市县的18家医疗机构所购进的疫苗接种受众人群多达1100余人,该案社会受众面大,社会危害极大。” 11月18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 12月12日,面对着文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年迈的杜芳朝沉默了很久。前一天,杜芳朝从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远分中心的李光友那里了解到,因为缺乏人用狂犬病疫苗,今年来,平远街已经有5人因狂犬病发作而不治。 杜芳朝还在等待,等待自己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 (都市时报记者 刘钊 发自文山) ●独立观察 “狂犬疫苗案” 拷问基层疫苗供应 □都市时报评论员 梁坚 文山州18家医疗单位因涉嫌“从个人处非法购进任用狂犬病疫苗”而被文山州药监局处罚,罚款总计数百万元。这个“个人”是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退休职工杜芳朝,他还因此被羁押、判罚。这个处罚导致多家医疗单位申诉,引发一场目前仍然盘根错节的官司。 这个案子的主要纠结之处是:国家规定的相关药品疫苗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企业购进,而杜芳朝是个“个人”。而杜则认为他不过是帮人转发,疫苗事实上仍然是具有资质的企业的产品。 我们无意于判断仍未终结的案情的是非,但这起案件产生的背景却耐人寻味。它与基层卫生防疫系统缺医少药密切相关。文山州狂犬病猖獗,而疫苗却始终紧张。基层卫生院、疾控中心只能依靠打报告来申请购买狂犬疫苗。这中间的报告申请环节、物流环节的温吞、购买环节与制药企业复杂的代理关系,构筑了紧张、被动甚至可能混乱的狂犬病治疗现实。 当下文山狂犬病问题仍然存在,患者或因疫苗缺少而出现死亡。如何在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在监督下迅速提供合理合法的供药渠道,彻底解决疫苗不足问题?这理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