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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团伙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上诉称遭刑讯逼供

时间:2011-12-23 11:4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新快报讯 记者 郭小为 报道 今年5月份,广东乐昌14岁少年林小森被警方认定为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12月19日,广东省高院向上诉家属做出终审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韶关中院再审。

  少年被认定为“大佬”

  据韶关中院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底,在被告人林小森的组织下,成立了以其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组织。2010年11月5日14时许,林小森一方 的罗武江等十多人殴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学生。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林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三十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开会商量对策。随 后,林小森一方的人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陈明等三人,认为对方是来报复的人,双方展开斗殴,林小森当时并未参与打斗。打斗中,罗武江用匕首将对 方的刘杰右腹部刺伤,刘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5月31日,韶关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直接致人死亡的罗武江无期徒刑,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其他6名少年缓刑。同时判决书显示,“警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同案人员遭“逼供”?

  韶关中院做出上述判决后,罗武江、林小森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其中,备受争议的14岁少年“大佬”林小森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从没听过“森高 社”三字的林小森并非其组织者和领导者,且案发时并不在现场,也没有指使他人行凶,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告人及证人时程序违法,所取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 据,要求无罪释放。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判决做出之后,几名同案被判缓刑的少年对包括省高院法官表示,他们和林小森一样,从未听过“森高社”三字,当初在接受当地警方讯 问时遭到了“刑讯逼供”。“你不说有过这个‘森高社’,林小森是老大,其他人都说了,你就责任大,要判十年八年,无期了。”说到当时的审讯,这几名少年仍 记忆犹新。

  目前,此案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被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韶关中院再审。

  (本案中涉案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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