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有示范作用但检方要谨慎 “在此之前,全国鲜有就民事调解案件进行抗诉的案例。”武汉大学法理学教授徐亚文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麻昌华表示,我国民诉法只明确规定检察院对生效判决和裁定可提出抗诉,对于民事调解书的抗诉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直到1999年,最高法在一次批复中明确指出,检察院就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从此封住民事调解案件抗诉的大门。 麻昌华解释称,这样做的原因是调解协议都是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制定的,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立法原则,法学界以往一直倡导代表公权力的检察院对调解案件的介入要谨慎。当然,这不代表没有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司法建议。但随着调解成为法院审判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才促使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提出检察机关可就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这对老百姓是好事,武汉尝试对民事调解书抗诉,也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但因为代表着公权力,检察机关决定抗诉民事调解书时,还要谨慎。”麻昌华说,目前,司法解释严格规定抗诉前提为“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他认为本案更适合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武汉市中院申请再审,或由检察院向市中院发再审司法建议。 对此,江岸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姚俊标对记者表示,司法解释发布后,全国法检系统曾组织学习,内部统一认为实际操作范围比文件上的规定要宽泛,司法解释更多的意义在于正式“解禁”民事调解案件的抗诉权。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