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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不满加班飚车连撞28车致4死被执行死刑

时间:2012-01-13 12:1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文通 通讯员/惠中法宣)昨日上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召开宣判大会,对原惠州市诚通运输有限公司889路公交专线司机李国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被告人官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蔡伟能犯抢劫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并送达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宣判后,惠州2009年“6·23”案件肇事司机李国清等3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因不满加班飙车撞死4人

  2009年6月23日下午4时30分许,诚通汽车运输公司司机李国清(46岁,湖北老河口人,大巴驾龄10余年),驾驶本公司一辆889路专线公交车(车上没有乘客),从324国道惠城区路段三新路口开始,沿惠州大道、云山西路、惠州大桥、下角东路、鳄湖路、天元路口一路狂奔,期间连续与多辆车辆发生刮撞。

  惠州警方接报后,立即指令沿途交警、巡警拦截肇事车辆,抢救伤者、处理现场。公交车一路闯红灯狂奔,加上正值下班时间,车流密度大,而且多数车辆发现公交车乱撞后慌忙躲避,所以一路上没拦截成功。直到下午6时38分,巡逻民警在天元路口将肇事车辆拦截,将肇事司机李国清抓获。至此,已造成沿途行驶的28辆汽车、2辆自行车不同程度受损,4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9人轻微伤。4名死者是一辆出租车上的3名乘客与司机,当时出租车被公交车撞到相反车道,夹到一辆小车和两辆货车之间导致惨剧发生。

  后经警方查明,李国清当天是因为不满公司安排其在休假时加班,气愤之下,无视公司的发车规定,独自将刚下完客的粤L36217车驶离火车站广场,沿889路运营路线急速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在多个路段制造多起车辆碰撞、人员伤亡事故,受损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561607元。

  一审判决后以患精神病为由上诉

  2009年8月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国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12月30日进行宣判,李国清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死刑判决,李国清反应平静。法官宣判后询问李国清对判决的意见时,他没有迟疑地表示要上诉。

  当天庭审中,李国清的辩护律师称,事发时李国清精神处于非正常状态。李国清本人也提出,他不是因为对加班不满,而是因为交接班时,等车太久,脑子才出了问题,导致后来出事。第二,他强调事发过程中,脑子有问题,精神病发作。最后,李国清说,他不是故意撞车撞人,那些被撞的人与他无冤无仇,他心里有愧。而公诉机关表示,事发过程中,李国清换车道、下车查看等行为都显示其精神正常。

  案件审理期间,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对李国清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司法鉴定,认定李国清曾有头颅外伤史和言行反常等表现,但案发当时诊断精神障碍的依据不足。因此惠州市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清无视国家法律,因不满公司安排加班和交班司机晚点交班,竟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物安全,驾驶粤L36217公交车在多个路段一路疾驶,连续制造多起碰撞车辆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国清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国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国清不服,仍以自己患有精神病及量刑过重等为由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查认定被告人案发时精神障碍依据不足

  据了解,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曾分别于2009年9月16日和10月10日对被告人李国清进行精神检查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根据被告人李国清本人供述及其家属证言、辩护人提供李国清病史材料、多名同事证言、李国清看守所同仓人员等多份材料和两次精神检查的表现,并有体格检查及神经系统检查的躯体检查和三次长程视频脑电监测和颅脑CT扫描的辅助检查材料。

  据司法鉴定书描述,李国清案发前一年多一直在诚通公司从事工作,工作能够胜任,并未见言行等异常表现,案发前交班司机也未发现他有言谈反常的表现。案发后初期数次审讯笔录及录像显示李国清能基本回忆案发经过,与现场勘查基本一致,说明案发时李国清无明显的意识障碍。李国清在看守所内也无异常表现。

  至于他声称曾因“精神病”在襄樊市、郑州市等地医院治病,但他既不知道自己以往精神异常的表现和具体医院名称地址,也不记得服用何种药物,而且缺乏相关资料佐证。

  最终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得出鉴定结论为:被告人李国清曾有头颅外伤史和言行反常等表现,但案发当时诊断精神障碍的依据不足。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国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并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国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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