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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要求4S店维修期间按1500元/天支付租车费

时间:2012-01-27 15:0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80余万的豪华越野车,在4S店维修时发生自燃,导致越野车在短时间内难以修复。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S店赔偿在车辆维修期间,自己的租车费用1500元/天。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高新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按普通车辆的平均租车价格190元/天赔偿。

  据该案的原告胡某称,2003年8月26日,胡某以82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豪华越野车。2010年5月20日下午3点,胡某将该车送交该品牌车的4S店进行维修。而次日上午9点,该4S店电话通知胡某的驾驶员,称送修的越野车在5月21日凌晨1点发生了燃烧。

  2010年10月12日胡某将销售该车辆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每天1500元的代步费,其计算标准为每天租赁同品牌同类型越野车的价格。

  高新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凌晨,该车起火燃烧,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二中队接警后于1时31分赶到现场,利用破拆工具将引擎盖打开,发现该车着火部位为发动机舱,20分钟后消防官兵成功灭火。

  高新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必然会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使其利益受损。但车辆使用价值的一般体现仅在于满足人们在工作生活中交通的需要,使用同类型车辆并不是满足其正常工作及生活需要的必须或者唯一条件,故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其所购汽车的同类型车辆计算交通费用的请求不予以支持。本地常见的普通型轿车的每天租赁费用为180元到200元,法院采纳该价格的平均值,以每日190元的租赁费用计算原告的交通费用。该费用从车辆发生自燃之日起支付,一直支付至被告将受损害车辆修复交给原告时止。

  成都商报记者 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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