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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被错判强奸老太获赔偿 当年办案人部分升迁(3)

时间:2012-02-08 11:3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蒲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曹澄鸣说,“2011年8月份我们内部就启动了错案追究,经过调查,没有发现我们的检察官什么地方有错误”。

  在离开蒲城县检察院时,记者注意到一楼大厅墙上挂着检察院的《工作目标》,“无撤案案件发生,无错捕、错诉案件发生”。

  “如果蒲城县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没有错的话,就将陕西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书撤销,将3个孩子抓回去投进监狱吧”韩杰的叔叔韩栓无奈地说。

  虽然当年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得国家赔偿,但自始至终,当地的公检部门都不认为自己办了错案。

  在渭南市检察院决定无罪释放余家3人时,韩城市公安局拒绝放人,而当时一位办案的公安局刑警中队长在宿舍一边抠脚一边说,“昨晚亢林娜给我托梦,就是余家做的案子”。

  而韩城市检察院公诉科一位检察官认为,“肯定就是这些人(余家)杀的人,可惜公安机关办案没有取到证据。就像一堆蔬菜,水平差的厨师没有做好,好厨师也没有办法再做了”。

  蒲城县公安局一位领导说,“我感觉就是他们作的案……后来我也不知道到底怎么一回事了”。当年的一位办案民警说,“就像一团面,没有证据怎么也揉不到一起……就靠检察院去审核了”。

  对此,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郑升旭认为,一方面蒲城县和韩城市并没有对上述案件进行错案追究,也就意味着,当地公安和检察部门自认为没有错。另一方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两宗案件下发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又意味着该案在侦查、公诉机关存在错误。这就形成了一种“吊诡”现象。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建国认为,导致两起冤案的根源在于办案人员的有罪推定和口供至上的错误理念,要防范此类冤案的继续发生,除了要提高政法机关的办案能力、技术手段,更重要的是从办理案件的源头用制度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不久前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错案追究制度不应只是停留于书面,应将其真真正正的实施起来,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而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徐文新认为,按照《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决定错误被纠正的即为错案;人民检察院办结的案件中,逮捕决定或批准逮捕决定错误被撤销的即为错案;从以上决定看,上述案件显然是错案。

  该条例对错案责任人追究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公检机关办了错案,就应该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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