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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付钱后持刀抢劫卖淫女

时间:2012-02-16 02:0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 袁国礼) 男子金某到一家足疗店嫖娼,完事后持刀把自己付给小姐的嫖娼款“要”了回来并逃走。不料冤家路窄,几天后两人在超市相遇,小姐报警,金某被抓获。记者昨天从昌平检察院获悉,金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

  去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金某想出去找小姐,但又舍不得花钱,就准备了一把水果刀,打算给钱后再要回来。金某来到回龙观附近一家足疗店,与一小姐以300元成交。在发生性关系后,金某把300元钱交给小姐。过了几分钟,在确认店里没有其他人后,金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威胁着又把钱要了回来。金某拿着钱逃离足疗店。去年12月12日晚上8时许,这名小姐到回龙观附近一家超市购物,竟发现金某也在该超市买东西,就偷偷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到将金某抓获。

  检察官表示,抢劫赌资、嫖娼款等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一样构成抢劫罪,嫖娼款虽然是赃款,但不能改变构成抢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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