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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致胎儿死亡 亲属抹黑医院受刑罚

时间:2012-02-16 02: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记者 徐伟 法制网通讯员 邹艳艳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医患纠纷引发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沈某友、沈某伦、李某等人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96025.40元。

  胎儿死亡 子宫被切

  幸福家庭突现惊天噩耗

  黄某家住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妻子沈某兰怀孕待产。2011年4月15日凌晨1点30分,沈某兰因羊水破裂被送到重庆市涪陵区保健院生小孩。上午9点,沈某兰的丈夫黄某在同医生交谈后,决定顺产。不料,到了傍晚6点30分,情况出现异常,经医院抢救后胎儿死亡。沈某兰也因大出血于当天晚上被紧急送到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救治,后其子宫被初次全切。

  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保健院在为沈某兰接产过程中存在未能尽到注意防范义务的过错。而这一过错正是造成沈某兰子宫被初次全切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发后的三天里, 沈某兰亲属曾两次与院方交涉,协商解决问题。无奈双方意见分歧太大,协商始终未果,矛盾进一步激化。

  贴标语 发传单 围攻民警

  亲属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

  4月18日,眼见又一次协商失败,患者亲属沈某友在离开保健院会议室后,吩咐沈某伦在外买来黑油漆,在医院的药房窗口和收费窗口等处写上“黑医院”等标语。下午,沈某友又联系广告公司制作横幅并印刷宣传单。他们把“黑医院、医死人、不负责”的横幅拉上医院大门口,并给过往路人发放宣传单,

  沈某友等人还多次同医院领导发生争吵。4月18日晚上8点,民警来医院强制带离闹事人员。沈某友、沈某伦、李某、殷某等患者亲属却对民警拉扯、围攻和抓打,阻扰公安民警执行任务,造成2名民警轻微伤。患者亲属的闹事事件,阻扰医院正常营业13余小时。

  被告人沈某友辩称,不能把被告人与保健院解决医疗纠纷的时间当作是聚众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的时间,被告人的行为虽造成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远没有达到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沈某伦、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友、沈某伦、李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出有因,对三被告人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围殴医院领导

  患者亲属被判赔偿9万余元

  4月18日,A医院党委书记张某在上前劝阻沈某友不要乱写标语的过程中,沈某友被人推了一下,便从电梯口平台摔下来。沈某友认为是张某所为,几名家属将张某围住进行殴打,并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现场民警的劝说,还语言威胁民警,殴打抓扯时间达17分钟左右,在民警的制止下双方又回到办公室继续协商。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于4月18日到重庆市涪陵区B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侧5-8肋骨骨折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鉴定完成后,张某继续回该院治疗,两个月后好转出院。该医院建议张某休息2个月。张某因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的共同侵权行为给被害人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沈某友、沈某伦、李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960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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