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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预约自首未按时投案 上诉要求缓刑被驳回

时间:2012-02-17 10:0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打电话预约要自首到时间却不见人影

  本报讯(记者苏俊博) 一名窃贼打电话到派出所称要自首,但警察等了一上午没见窃贼投案,后将其抓获,在法庭上,窃贼竟辩称自己具有自首情节。昨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判决。

  2009年8月,李永伙同两名同伙窜至石嘴山市一小区内盗窃一辆三轮摩托车,经鉴定,案值4000余元。同年9月,两名同伙被抓获归案并被处以刑罚,李永 外逃至山西打工。2011年3月,李永从山西回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机关闻讯后到李永家对其抓捕。狡猾的李永一开门看到是公安人员,谎称“李永在屋里看电视”,随即乘机逃至亲戚家躲避。后经亲戚朋友规劝,李永给派出所打电话称要投案自首,并约好在第二天上午10时到派出所。可第二天,办案人员一直等到中午12时,未见李永,遂前往李永家中抓捕,李永归案。

  二审期间,李永辩称自己主动打电话说要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应构成投案自首,可以对其判处缓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已认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投案自首应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结合本案事实,李永归案前历经3次抓捕:第一次,2009年时其批捕外逃;第二 次,李永乘机逃脱;第三次,在约好的时间、地点未如期前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又一次抓捕。于是认为其归案过程缺乏投案自首之自动性特征,遂依法驳回李永上诉,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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