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男子凡某在街上遇治安巡防员询问,其唯恐被查到身藏管制刀具,在逃跑时胁持女路人当人质,威胁治安员放其离开。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认为凡某绑架罪名成立,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11时许,男子凡某携一把砍刀、一把水果刀行至宝安龙华街道办对面的站台。在此巡查的治安巡防员见其形迹可疑,便上前询问,凡某唯恐被查到身藏管制刀具,便转身逃跑并扔掉一把砍刀。治安员见此紧追其后,行至龙华地税局公交站台附近时,凡某突然拦住途经此处的一名女子马某。他一手卡住马某的颈部,一手持刀顶住马某的喉部,威胁治安员放其离开,并企图搭车逃跑,引来附近众多群众围观。 凡某在路边多次挥手想拦停的士,但经过车辆均没有停车。此时,公交站台来了一辆公交车,司机见状马上关闭车门,但凡某还是尝试掰开车门。治安员看到他推车门时勒紧女事主的手臂有点松,马上冲了过去把匕首给打掉,将其给控制住。最终,凡某被治安巡防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被其胁持的女子马某颈部及手部被划伤,经鉴定已达到轻微伤。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凡某无视国家法律,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遂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凡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凡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是想要逃跑并在跑不动的情况下才胁持被害人,其只是想吓唬巡防员,并不想伤害被害人,其行为只能算是非法拘禁罪。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凡某因携带管制刀具为逃避治安人员检查,在公共场所人流密集区持刀挟持人质,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依法应当以绑架罪论处。该院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