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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多收四分钱被顾客告上法庭

时间:2012-02-29 01:5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长沙讯 前日,市民黄平国将马王堆路人人乐超市告上了法庭,投诉超市多收了他四分钱,希望超市能退还这四分钱给他,前日上午,芙蓉区法院已受理此事。 

  2月16日,黄平国在马王堆路人人乐超市买了一包枸杞,枸杞的价格为5.56元,可是超市结算收银时,收了黄平国5.6元,多收了四分钱。黄平国觉得超市没有权利多收这四分钱,便在前日将超市告上芙蓉区法院,法院当场予以受理,黄平国称,他只要求人人乐超市退还多收他的四分钱。对于此官司的意义,黄平国称:“有人质疑我在浪费司法资源,但我打官司的意义不在于这四分钱,我觉得法院能受理就是司法的进步。”

  昨日,记者来到人人乐超市马王堆路门店,该店负责人刘经理称,价格出现分的一般是需要称重的商品,称重后电子打价器自动打上的价格,对于这类商品,超市收银系统的默认“四舍五入”,对于黄平国将超市告上法院一事,刘经理称并不了解,“目前,超市没有接到任何投诉,也没有收到法院传票”。

  随后记者在大润发超市远大路店买了一包米粉,米粉称重电子打价为2.49元,收银时,票单上显示的价格是2.4元,记者给了收银员2.5元,收银员找回1毛,之后在沃尔玛超市万家丽店买了一把菠菜,称重电子打价为5.95元,收银时,票单上显示的价格是5.9元,记者给了收银员6元,收银员找回1毛。沃尔玛超市服务台的工作人员称,他们的收银系统由专人维护,不计分这个单位的数值。

  记者随后采访了长沙市物价局,该局商品处的值班人员称,物价局对商品只有“必须明码标价”的规定,对于超市在分的收取办法并未做明细规定,并称分币一般在银行流通比较多,在市面上的流通相对较少,“在长沙市面上从来没有见到过”。

  对此,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人民币流通。因此本事件中从大的方面讲,经营单位涉嫌排斥和歧视人民币的分币流通的嫌疑。而从个体角度来看,这也是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的规定。但是客观来讲,若消费者坚持较真,相信商家也少有拒绝给付分币。李健律师表示,本案的个案意义不大,但警示商家尊重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却是深刻长远的,应当给予肯定。记者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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