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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宣传杂志擅用董璇照片 一审被判赔4万元

时间:2013-02-27 14:59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刘奇琦) 未经许可擅自将董璇的照片作为医院宣传杂志配图,青年演员董璇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北京阳光康泰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阳光康泰医院)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该院一审判决阳光康泰医院向原告董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董璇诉称,2012年4月,她得知阳光康泰医院在其出版的刊物《阳光·知音》4月专刊《“垂钓”徐娘“好男人” 财色兼收获刑10个月》一文中使用她的照片作为宣传配图,文章页面下方不但有阳光康泰医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介绍,还有该医院泌尿生殖手术项目的介绍,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性质。董璇认为,阳光康泰医院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其肖像权。同时,照片使用的位置以及文章页面的内容,使她受到很多误解,社会评价降低,涉嫌侵犯其名誉权。为此,董璇要求阳光康泰医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及该医院的《阳光·知音》杂志上向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同时索赔经济损失5万元、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交通费、通讯费等诉讼支出500元。

  庭审中,阳光康泰医院认可在《阳光·知音》杂志中使用了董璇照片,但称该杂志系为患者提供的自娱自乐的DIY杂志,由网络文章、读者撰写、编辑部策划编辑而成,使用其照片是为了给读者营造更好的娱乐氛围,而非营利为目的,故并未侵犯董璇的肖像权。医院称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手段,更没有使其人格尊严、社会评价降低。医院还认为该杂志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只是为患者就诊时阅读,即使构成侵权,也仅在刊物的阅读群体范围内。故该医院认为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中发布致歉超出了其使用照片的范围。对于董璇的几项赔偿请求,该医院均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董璇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目前是华谊兄弟时代文化经纪公司的签约演员,曾经出演电影《建党伟业》《奋斗》《爱情不在服务区》《婆婆也是妈》,电视剧《青春期撞上更年期》《闯关东2》《新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等,并荣获诸多演艺大奖,曾应邀出任《风尚志》《时尚新娘》《瑞丽》等杂志的封面人物。阳光康泰医院系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2011年,阳光康泰医院在其自行编辑出版的赠阅杂志《阳光·知音》4月专刊刊登了《“垂钓”徐娘“好男人”财色兼收获刑10个月》一文,并在该文章文字内容左下方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文章文字内容下方有该门诊治疗泌尿生殖疾病的广告宣传;杂志在第2页“本期导读”页面标注“免费赠阅,不做任何商业用途”,但该杂志包含了大量宣传该门诊医疗业务的广告内容,且在每个页面页脚位置均标注有“北京阳光康泰医院”的电话、院址及乘车路线。阳光泰康医院在公共场所派人发送杂志,董璇也由此获得该杂志。

  关于肖像权侵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文章页面内容及该杂志其他页面内容来看,杂志中充斥介绍阳光康泰医院医疗业务的宣传广告,杂志内容也以对外宣传该医院及其开展的各项医疗业务为主,该医院系一家营利性医疗机构,故该行为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故阳光康泰医院未经董璇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关于侵犯肖像权给董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尽管董璇未能举证,但是其作为青年演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阳光康泰医院的行为确会对董璇造成一定影响,且该医院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故法院根据阳光康泰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董璇知名度等综合酌定经济损失的数额。关于董璇主张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因未举证,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名誉侵权问题,法院认为配图的文章及文章所在页面其他内容均未提及董璇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董璇与该文章内容有关,董璇就其社会评价受损亦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未支持其名誉权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阳光康泰医院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如逾期不执行,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阳光康泰医院负担,同时判令阳光康泰医院赔偿董璇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阳光康泰医院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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