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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店着火殃及两邻 被烧店铺存隐患也担责

时间:2013-03-13 13:09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黄彩华 林健华) 五金店明火作业引发火灾,连累烧了旁边的包装材料加工店和另一家邻居的房子。包装店向五金店索赔,邻居房东则把五金店和包装店一起告了。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两宗离奇的火灾索赔系列案。

  引发火灾的五金店固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被连累着火的包装店因为存在消防隐患,也未按安全部门要求整改,对火灾的扩大负有一定责任,故包装店老板和房东不仅要承担自身损失的一部分,还要对邻居房子被烧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认定五金店老板应对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未按消防要求整改的包装店老板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未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包装店房东承担5%的赔偿责任。

  两位店老板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金店起火 包装店消防隐患致火灾扩大 

  2010年3月,来自江西的许老板向东莞市沙田镇某厂房房东梁先生租赁了一栋建筑面积约为500平方米的一层厂房,开了一家包装材料加工店。

  2011年10月10日,当地村委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对许老板经营的加工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存在消防隐患,便责令其在当月14日前完成整改。但许老板并没有按要求整改。

  就在许老板的隔壁,来自湖北的曹老板开了一家五金加工店。在包装店和五金店旁边,还有一栋房子,房东是梁二先生(化名)。

  2011年10月14日10时10分许,曹老板的五金店突然发生火灾,导致旁边的包装店房屋有一定程度的损坏,也导致梁二先生的房子一定程度损坏。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沙田大队经过勘察,认定火灾烧毁保丽龙泡沫材料、纸皮等货物,烧塌铁皮屋顶,熏黑南面居民楼外墙,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6万元。起火原因是五金店员工陈某在两店隔墙处违规使用明火切割铁架时,引燃周围可燃物并蔓延成灾。

             加工店判责七成 五金店老板和房东共担责三成

  包装店房东梁先生遂向包装店和五金店的店方索赔。邻居梁二先生也要求包装店的许老板和房东梁先生以及五金店的曹老板予以赔偿。

  经协商无效,2012年1月,梁先生和邻居梁二先生分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金店员工陈某在两店隔壁处违规使用明火切割铁架,引发火灾,造成两处房屋财产损毁,具有一定的过错。因陈某是五金店的员工,其使用明火切割铁架属于职务行为,且其对火灾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五金店的曹老板应当对员工陈某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而许老板在经营加工店期间,店里存有大量的纸品、发泡胶等易燃物品,经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知整改后,仍没有严格按照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且消防部门也认定火灾迅速蔓延是由于加工店存放大量可燃物,故法院认定许老板对火灾损失及其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

  此外,房东梁先生修建的厂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厂房出租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时也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火灾发生和扩大,故梁先生对自己及邻居梁二先生的财产损失也存在过错。

  法院结合三方的过错程度,认定五金店曹老板应对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加工店老板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房东梁先生则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经鉴定,梁先生的房屋损失为7万多元,梁二先生的房屋损失为6万多元。

  2012年8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述两宗关联案件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法院判令曹老板赔偿5万多元、许老板赔偿近2万元给房东梁先生;判令曹老板赔偿4万多元、许老板赔偿1.5万多元、房东梁先生赔偿3000多元给房东梁二先生。

  许老板、曹老板不服,均提起上诉。2012年12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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